马先生买了两瓶燕窝罐头,吃的时候却发现里面有类似蛆虫类的异物。为此,马先生将燕窝罐头的生产和销售商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并承担其他经济和精神损失。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马先生今年24岁,是一名投资人。据马先生讲,今年1月23日,马先生在被告北京鹭飞燕商贸有限公司的“燕之屋”三元桥店购买了两瓶由厦门市丝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型燕窝罐头,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瓶罐头售价1239元。
当晚马先生乘火车回到河北邯郸的老家。第二天上午,马先生打开其中一瓶燕窝罐头吃下三小勺,下午准备再次食用时,却发现瓶中有极似蛆虫类的异物,当即感到恶心并引发呕吐,随后到医院就医。
后来,马先生又对另一瓶未开封的燕窝进行检查,隐约看到瓶子里有不明的小黑点。次日一大早,马先生又赶到北京“燕之屋”三元桥店,但该店只同意退货或换货,拒绝赔偿。
马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被告应退一赔十,并承担精神损害和其他经济损失。因此马先生起诉燕窝的销售商北京鹭飞燕商贸有限公司和生产商厦门市丝浓食品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元。
两被告认为,他们生产和销售的燕窝产品是安全合格产品,不存在蛆虫的情况,并称马先生的要求是恶意无理的要求,不同意赔偿。
上午,马先生向法庭出示了这两瓶燕窝罐头。他当着法官的面从其中一瓶已开封的罐头中挑出了一条头部发黄、很像米虫的白色物体。马先生认为这是一条已经干了的类似蛆虫的异物。
“我们的产品都是检测合格的,允许固形物的存在,但这份产品中的固形物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们也不清楚。原告曾经带着购买的产品来找我们交涉,但是我们现在无法确定这两份产品就是原告到我们店里所持的两瓶罐头。”
对于另一瓶未开封的罐头里出现的黑点,被告起初认为属于产品变质,并认为这瓶罐头曾经被开封过。
但经合议庭现场检测,这瓶未开封的罐头瓶盖是完好的,并无开封的迹象。法官询问被告认为瓶中的异物是什么,被告表示不清楚,但被告称按照其产品生产的要求,允许产品中存在丝状或块状的悬浮物。
在法官的要求下,马先生当场打开了那瓶未开封的罐头,并从里面找到了另一条白色物体,同样头部发黄。随后,被告在法庭的允许下对两瓶罐头进行了反复查看。“这个异物是产品允许存在的固形物,我们有严格的检验标准。何况此产品卖出去已经很长时间了,脱离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无法证明这异物的来源。”被告说。“小孩子都能看出来这个固形物有头有身子,是燕子吃的虫子。”马先生立即反驳道。
据被告讲,与马先生购买的这两瓶罐头属于同批次生产的产品共有105瓶,其余产品均未出现类似的问题。被告当即提出申请,从三元桥店将同批次的5瓶罐头调到法院,现场开封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