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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烫豆浆竟摆人行道旁 10岁女孩被烫成九级伤残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4-08 11:48:18

 

  一审判决小吃店担全责

  法官审理后认为,小吃店应该为小菲的烫伤承担100%的责任。

  法官说,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公共人行通道,小吃店将滚烫的一桶豆浆放在店门口,其行为已经延伸至公共领域,而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给在公共人行通道上的行人造成了危险。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吃店要为自己危险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官还指出,孩子已经年满9周岁,监护人让她独自步行到附近的小学上课,并无不妥。另外,小菲身上较明显部位留下了难以去除的疤痕,她不得不面对未来的残疾与疤痕。因此,小吃店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小吃店老板赔偿24万多元。(东南网-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文邓若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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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浆放店外烫伤过路娃店主被判赔偿25万元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郭桂花通讯员思法)整桶滚烫的豆浆被店主放在店门外的人行通道上。附近上小学的晓婷因为下雨路滑,碰洒了豆浆,还被烫伤。这场事故造成晓婷九级伤残,给她留下了残疾与疤痕。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店主廖女士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约25万元。

  事发后,晓婷先后被送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晓婷历经这次损伤后,遗留的疤痕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目前无法正常下蹲,影响日常生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地点是公共人行通道,廖女士将豆浆放在店门口的柱子旁,其行为已经延伸至公共领域,给行人带来一定的危险,且未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定,店主廖女士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0%。(来源:厦门日报)

来源: 东南网 作者: 编辑: 叶燕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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