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后孩子跟妈姓
当时,法院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后,夫妻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于2009年3月发生法律效力。
不过,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的爸爸并没有按判决支付抚养费。当时,他连续四个多月都没有将抚养费交给孩子的监护人,即吴女士。
为此,吴女士于2009年7月6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老刘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2009年7月15日,老刘在法院的压力下,将子女抚养费转账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之后,原告老刘故意不将子女抚养费直接转给孩子的妈妈。他在未与孩子妈妈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然按月将子女抚养费支付至人民法院账户。
孩子爸爸的做法给吴女士带来了很多麻烦。她为了领取老刘应付之子女抚养费,只好多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12月,吴女士向厦门市公安局嘉莲派出所申请以“吴应勇”作为婚生子的姓名登记落户。
父母打官司争夺命名权
原告老刘诉称,一年前,他发现婚生子的姓名被改为“吴应勇”。
为此,老刘很气愤,他说,婚生子原来的姓名是“刘晓明”。可现在,被告吴女士在离婚后为婚生子登记户口时,擅自变更了姓名。因此,他请求法官判令被告吴女士恢复婚生子原姓名刘晓明。
但是,吴女士反驳说,“刘晓明”并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婚生子姓名,她说,将婚生子以“吴应勇”的姓名落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擅自变更。
吴女士还说,婚生子出生证明虽填写“刘晓明”一名,但从未以“刘晓明”姓名将婚生子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因子女可以跟随父姓,也可跟随母姓,因此,由被告吴女士申报婚生子姓名为“吴应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婚生子自2010年起一直使用“吴应勇”一名,至今已三年有余,维持婚生子“吴应勇”的姓名,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孩子姓名以户籍登记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生子姓名已经我国户籍管理部门初始登记注册为“吴应勇”,婚生子“吴应勇”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虽然《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孩子姓名为“刘晓明”,但是,原、被告从未将“刘晓明”作为子女姓名向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户籍管理部门也从未确认原、被告婚生子姓名为“刘晓明”,因此,“刘晓明”不应认定为原、被告之婚生子之法定姓名。
法官指出,原告老刘并未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刘晓明”作为婚生子姓名系原、被告协商一致的结果。鉴于婚生子初始姓名登记为“吴应勇”已长达二年多,原告老刘要求恢复婚生子原姓名“刘晓明”,其出发点也并非为了保护子女利益。因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原告老刘要求恢复婚生子原姓名“刘晓明”,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