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汽车频道 > 车险
投保人成"冤大头"? 揭秘4S店与保险公司的"利益链"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3-26 09:48:52

  北京的傅先生在一家4S店修理私家车多年,认为那里的收费价格虽高,但修车技术、配件质量毕竟是一流的。然而,不久前的几次亲身经历,让他意识到4S店所谓的“优质优价”,原来掩盖着不少“猫腻”。

  双方拉抬价格,互赠商业利益

  与普通修理厂相比,4S店服务价格一般要高出3~5倍,这些修理厂技术真的那么棒吗?经过走访一些普通修理厂的工人师傅,记者了解到,4S店的修理技术的确不错,道理很简单,一些高档汽车的修理,往往是先从这里开始的,师傅们最先接触到这方面的技术培训,因而掌握技术比较超前。

  技术服务好,自然可以提高价格,但汽车修理技术毕竟不是发明专利,既容易学习,又容易模仿,4S店价格高出普通修理厂一两倍已经很可观,为何可以高出3~5倍?

  傅先生一次车险定损暴露了端倪。2012年底前,他在北京西二环附近并线时速度过快,与一辆奥迪1.8T发生了剐蹭,交警问如何处理时,傅先生表示承担全责,并提出由对方来指定修车厂维修。

  本来,傅先生也开了一辆奥迪车,剐蹭后送到一家普通修理厂维修,价格不到2000元。而对方的奥迪车送到一家名为“亚之杰”的4S修理厂修理时,一位平安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打电话来说,对方的车险定损金额为6000元。

  傅先生惊讶地问:你是我的保险公司的定损员,为何不向着保险公司少定一些,反而向着4S店往高里定?这位定损员回答:叶子板更换将近2000元,小灯更换多少钱,大灯受损多少钱,如此等等。而傅先生印象,就是剐蹭了小车右前方很小的部位。

  鉴于定损员这样的行为,傅先生邀请了一位有经验的汽修师傅一同前往这家4S店,要求查看对方汽车的受损情况。结果这位定损员说,经过当事人同意,叶子板可以不换,加上其他方面的优惠,可以减少2000元维修费用。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向记者透露,保险公司与4S店之间确有利益输送,原因是4S店既修车又卖新车,保险公司讨好4S店,可以获得更多的车险保单。为此,理赔定价高一些,保险公司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监会几年前就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方的佣金不能超过10%。然而,保险公司与4S店之间“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他们已经找到了“对策”。

  声称原厂配件,实际上有猫腻

  4S店系统内部规定,不允许各自到市场上购买零配件,也不允许将原厂配售的零配件外卖,一经发现予以重罚,甚至取消4S店资格。

  可是,一位在北京西郊配件城修车的迟先生对记者说,有一天他的奔驰S500型汽车减震器坏了,在保险公司定损员陪同下,将汽车送到一家名为“金冠”的4S店进行定损及维修。“4S店的修理人员检查了汽车后表示,两个前减震器都要更换。一算账,总共费用3.8万元,其中前减震器的单价为1.5万元。”

  迟先生说:“我的车没有上‘不计免赔险’,这意味着20%的修理费需要自己买单,也就是说自己要掏3000多元。”

  料想不到的是,“第二天我到西郊配件城一打听,奔驰S500型汽车的前减震器售价仅为5000元。更为离奇的是,该配件城的商家表示,店里唯一的奔驰车减震器前一天被‘金冠’4S店(他的修车厂)买走了。”

  迟先生找到保险公司,指出4S店宰客。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奔驰S500型汽车前减震器在4S店的全国统一售价确实是1.5万元左右,保险公司也是4S店配件价格虚高的受害者,至于4S店没有按规定从奔驰公司的配售系统进货,保险公司也不好干涉。

  据了解,4S店的服务价格虚高,是业界皆知的“秘密”,形象的说法是,“一辆新车拆了卖配件,可以卖出两辆新车的价钱。”同一品牌的汽车配件,4S店实行全国统一的高定价。

  保险商不会赔,消费者成冤主

  4S店靠什么维系高价收费?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这里的工人技术好,是高价收费的一个理由,但4S店价格这么高,不仅与保险公司利益输送有关,恐怕还与公车消费有关,因为有相当一批公车特别是高档车维修,是通过4S店进行的。

  根据《广东省201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公车类开支依然是“三公”中的大头,总计约5亿元,占比近六成,其中公车购置7300多万元,公车燃料、维修等运行维护费4亿多元。

  北京市日前要求,2013年公车运行费用要实行定额管理,车均运行维护定额标准在3万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指定专修厂险+车损险”的组合服务项目,导致一些投保人“只要理赔维修,就到4S店”。由于修车费用主要是保险公司支付,因而这部分车主对4S店的天价服务费用并不关注,保险公司对此也“装傻充愣”。

  修车理赔后,傅先生到北京这家4S店索取发票时,定损员说的4000元修理费开成了4500元,傅先生指出发票开错了,并且称自己有定损员的讲话录音。于是开票人员又重新开了一张4000元发票。

  对方为何将4000元发票开成4500元?一位长期从事车险定损的工作人员私下说:“这很有可能是4S店给定损员‘好处费’的一种平账行为。”

  据披露,一些保险公司定损人员会将理赔汽车推荐到自己熟悉的4S店,进行价格虚高的定损,修完车以后,4S店会给定损人员一定的好处费,这已是保险行业的一种潜规则。

  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运用精算原理,一般情况下可以稳赚不赔,或者说这一险种少赚点,另一险种多赚点;另外,还可运用涨价手段增加收入。对于4S店来说,再高的费用也是由车主一方承担,不管是公车维修还是私车维修。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是修车还是买保险,都得自己掏钱。

  【相关评论】

  人民日报:

  解决保险理赔难还需三把“铲”

  加强事前监管,实行量化监管,开展协同监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近年来,理赔难已成为投保者心头的阴影,也给保险业贴上不光彩的标签。最近保险监管部门接连取消了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大力简化理赔程序,拓宽信访渠道。这些做法,显示了管理部门整治理赔难的决心,让广大消费者看到了曙光。

  笔者认为,根治理赔难,还有三方面的工作需要跟进。

  一是加强事前监管,“铲掉”保险产品的“霸王条款”。一些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在合同里埋下了侵害投保者权益的陷阱,理赔时凭此推诿责任。对投保者来说,尽管诉诸法律维权胜算较大,但诉讼成本高、过程长,常常望而却步。

  近年来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保险合同标准化、通俗化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值得肯定。但他们提供的“指导条款”并不具有强制力,消费者作为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也没有以脚投票的能力,“霸王条款”仍有可能阴魂不散。只有监管态度再强硬些,才能遏制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忽悠投保者的做法。因此,应适度调整与完善目前“放松事前监管、加强事后监督”的产品报备制度,备案不是存档,须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好保险产品出厂质量关,挖出伤害消费者的钉子来。

  此外,类似投保车辆尚未挂牌时出险不赔、健康保险观察期生病不赔等特殊的情况,保险公司还要想办法弥补责任空白,消除“收了保费却不赔钱”的理赔纠纷隐患。比如对投保新车设置一定时限,区别对待故意不上牌和等待行政审批两种情况。对长达3个月至1年健康险观察期内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用附加险覆盖。总之,再特殊、再麻烦的问题,只要把被保险人利益放在心上,办法总是有的。

  再有,针对保险公司理赔时能拖就拖、不到法院不低头的做法,可探索成立第三方仲裁机构及理赔保障基金,降低百姓维权成本。

  二是实行量化监管,“铲除”保险公司的冷漠态度。企业制售假冒商品,一经查实,负责人难逃其咎,保险的核心价值是重信守诺,拖赔耍赖无异于销售欺诈。对那些理赔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让他们赔礼、赔钱,还应对管理不力的领导者进行问责。对此,保监会已经做出原则性规定,但还没有操作细则。比如拒赔、拖赔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达到多少,保险公司直接负责人、间接负责人该受哪些惩处,等等。“铲除”保险公司对解决理赔难的冷漠,需要监管制度进一步增加量化指标、提高监管执行力。

  三是开展协同监管,“铲平”社会环境中的“矛盾”因素。

  让法律法规之间“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执行中出现了让守法驾驶人受罚的问题,导致了大量理赔纠纷。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对这一条作出合理调整,维护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相互冲突的条款和规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关于人身伤害残疾等级划分,保监会仍在执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的分级都不一致,使许多投保人意外致残后却拿不到赔款。

  相关行业管理要跟进。目前在车险“代位追偿”试点地区,由于许多全责事故车无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不承担数百万元的“呆坏账”;推广“代位追偿”,亟需交管部门年检时严格“交强险投保”规定……凡此种种,各部门还须以百姓利益为重,加强配合,共同整治理赔难。

  据新华社、《人民日报》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编辑: 巫婧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