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口头达成买车协议发生纠纷举证难
【案情】2011年7月13日,李某与新沂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白色轿车一辆,双方约定价款为32.99万元。同日,李某支付了1万元订购款,但对车辆交付日期及余款交付方式没明确约定。眼见一天天过去迟迟拿不到车,同年8月6日,李某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为由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预付款1万元。三天后,4S店强硬地表示,李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1万元。后来,李某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车。为了讨回1万元订购款,李某将4S店告上法庭。4S店提供了一份2011年7月14日与天津一4S店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来证明自己一直在为李某联系购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李某支付的1万元应认定为他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因双方对提车及支付剩余购车款时间约定不明,致使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鉴于李某向4S店发出解除合同书后已另行买车,4S店也没按其自述的日期交付车辆,可以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实际已经解除,4S店收的1万元购车款应当返还。
【点评】该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汽车买卖的书面合同,而是口头达成买车协议,对合同具体内容约定不明导致了纠纷。虽然这种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简便易行,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交易,但因没有书面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举证比较困难。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价值比较大的商品时尽量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
案例四
游客住宾馆洗澡摔伤旅行社担责
【案情】2010年12月3日,姚某等旅行团成员在海南兴隆正昊温泉度假酒店住宿,认为该酒店住宿条件有限要求更换酒店,但旅行社跟团导游巢某没同意。当晚11点半左右,姚某在酒店房间的卫生间内淋浴时摔倒受伤,当时淋浴间未设置防滑垫。经鉴定,原告姚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8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3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3个月。就赔偿问题,姚某与旅行社没达成协议,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姚某等人提出住宿条件有限要换宾馆后,即使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更换宾馆,也应采取较高的注意义务,对宾馆设施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隐患提前作出警示,并提供预防的措施和方法,现在旅行社违反了旅游合同中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应对姚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姚某作为成年人,发现宾馆住宿条件有限后,如能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措施加强防范,是可以降低危险发生概率的。据此,去年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姚某自担损失三成。
【点评】该案中,姚某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宾馆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它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也可以根据旅游合同起诉旅行社违约。旅游合同包含了旅行社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要求旅行社在整个旅游过程中都应积极保障游客的安全,对可能发生的危及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及时作出警示和说明,并提供预防的措施和方法,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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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省审结5.6万起消费官司
据江苏高院通报,去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56113件。此外,还审结电信、邮政,供水、电、热、气等涉及公众消费的纠纷1万多件,审结保险合同纠纷1.1万多件,审结信用卡合同纠纷6400多件;审结信用卡诈骗犯罪1020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江苏法院对涉及产品质量、流通服务、旅游消费、食品药品安全等纠纷案件及时裁判,对容易形成热点的网络电信服务、网购团购、婴幼儿用品消费、文化产品消费与服务等领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加大审判力度,着重依法制裁以利诱、误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或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法行为。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消费者维权10大案例
1、购物滑倒摔伤,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赔偿。(张家港市法院)
2、将染色珍珠作为天然金色珍珠销售的应赔偿。(无锡市滨湖区法院)
3、餐饮行业不得强迫消费者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无锡市崇安区法院)
4、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无锡市北塘区法院)
5、鞭炮等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赔偿,消费者因自身过失造成损害或扩大损害的,应自负该部分损害。(句容法院)
6、浴霸等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盐城市盐都区法院)
7、买车等口头协议不确定易解除。(新沂市法院)
8、游客提出酒店条件有限要换被导游拒绝,结果洗澡时摔伤,导游未尽安全附随义务,旅行社应担责任。(常州市钟楼区法院)
9、未能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退还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南京市浦口区法院)
10、家具存在缺陷,虽非家具购买者的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生产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丹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