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张女士在家附近的早餐店上厕所时,不慎滑到摔伤。老人随即将经营早餐店的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海淀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餐饮公司赔偿张女士3万余元。
张女士今年70多岁,但身体还算硬朗。每天早上遛弯后,习惯去家门口的连锁店吃了早点后再回家。2012年8月的一天,张女士在早餐店吃完早点后去早餐店的卫生间上厕所,由于地面上有水渍,张女士不慎滑倒并摔伤。
事发后,餐厅的工作人员赶紧将张女士送往附近医院,张女士被诊断为骨折,住院治疗了近一个月。在此期间,张女士的儿女们也轮流请假照顾母亲,尽管如此,由于岁数较大,这次摔伤还是给张女士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从那以后,张女士只能拄着拐行走,身体和精神状态都大不如前。
身体基本康复后,张女士将经营早餐店的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面对老主顾的起诉,餐饮公司并不否认张女士在其店内摔伤的事实,但同时表示,卫生间内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语,公司也安排了专门的保洁人员定时清理,不存在地滑的情况。张女士已经70多岁,其上厕所没有家人陪同,因此对于摔倒也应承担责任,餐饮公司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摔伤后,餐饮公司才在其卫生间的地面上铺设了防滑垫。餐饮公司声称其厕所内有“小心地滑”的警示,但在庭审阶段却未能提交证据。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餐饮公司作为厕所的管理人,而厕所地滑,是造成张女士不小心滑倒摔伤的原因,因此餐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有一定过错。此外,张女士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不小心滑倒,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所占责任比例,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