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财经频道 > 股票基金
疑点重重万得恐涉内幕交易 举报人否认受指使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1-17 10:39:48

  近日,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操乐龙向证监会举报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认为万得方面在向同花顺发起诉讼过程中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15日内信访工作机构将对举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回复。

  针对举报,万得发布声明称,根据相关规定,万得并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围绕着举报信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万得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是万得的关联公司在起诉同花顺之前的买卖同花顺股票行为是否违规。

   律师指认万得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

  刘明俊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表示:“内幕交易的认定,需具备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行为三大要件,其中,“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在价格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自行买卖以及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对于万得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刘律师认为万得符合内幕交易认定的三大要件。

  刘律师表示:“第一,万得公司起诉同花顺事宜属于内幕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是内幕信息;重大诉讼属于内幕信息范畴。万得公司针对同花顺公司的主营产品提出侵权诉讼,索赔近亿元,而同花顺公司2012年1至9月净利润仅为1600万元,此项诉讼必然会对同花顺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该诉讼属于重大诉讼,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万得公司包括他的高管,我们认为他应当是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监会《内幕交易认定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万得公司作为诉讼事项的直接当事方,属于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第三,万得的行为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幕交易行为,一是泄密,二是交易。就泄密而言,2012年11月22日,在同花顺公司没有收到法院方面的正式通知、诉讼事项尚未确定而无法发布相关公告的情况下,万得公司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其高管人员向媒体通报诉讼事项,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泄露内幕信息。”

  “就交易而言,根据相关规定,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万得公司表示自2011年6月起即开始筹备诉讼事项。从时间节点上看,万得投资公司等买卖同花顺公司股票的行为与万得公司的诉讼筹备几乎同步进行。万得投资公司等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同花顺公司股票的行为,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大宗交易疑点重重律师要求证监会彻查

  除了上述泄露内幕信息和自行买卖股票,刘律师表示同花顺股票的大宗交易也存在疑点。

  从大宗交易市场披露信息来看,在2012年8月31日同花顺股价跌停之前,8月28日和8月30日,同花顺股票发生多次大宗交易,两天分别卖出141.2万股和40.72万股,成交总金额达4512.94万元。2012年8月28日正是同花顺公司股价一年来的最高点,此后大幅下挫。

  相较于2012年11月21日收盘价12.3元,这几项大宗交易避损金额达4512.94万-(141.2万股+40.71万股)*12.3元=2275.32万元。结合当时市场上流传的关于万得公司起诉同花顺公司的传闻,刘律师认为:“这几项大宗交易的交易时机精准异常,疑点重重,这其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

  刘律师同时表示:“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获得的收益或规避的损失,均属于违法所得。万得投资公司和南京万得公司在2012年6月30日持股总数约为135.41万股,到2012年9月30日全部减持。目前,关于万得投资公司等减持股票的具体时间及价格尚不确定,但即便按2012年第三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即9月28日同花顺股票收盘价14.2元计算,至同花顺股票因万得公司通报诉讼事项而停牌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12年11月21日收盘价12.3元,万得投资公司等规避损失金额高达135.41万股*(14.2元-12.3元)=257.28万元。”

   举报人否认受指使律师:有证据拿出来看一看

  针对万得“上述律师信件背后是否有人指使、是否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还在了解当中”的回应。

  刘明俊表示,他们的目的在举报信中已有充分说明,即“为了维护中国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万得公司的这个回应,我不作评论,他们如果真有什么证据,可以拿出来看一看。”

  同时刘明俊称:“诉讼是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我们这次举报是针对万得涉嫌内幕交易问题,两个问题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 编辑: 李雯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