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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买房最高可贷60万元 青岛2月1日起施行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1-17 09:33:33

  1月16日讯岛城住房公积金政策将于2月1日进行调整,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这是记者16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此外,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扶持力度加大,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

  16日下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信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自今年2月1日起,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

  在调整之前,岛城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一直执行的是2010年开始施行的标准,具体为,原七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原五市最高20万元;购买二手房,原市内四区最高可贷25万元,原五市为15万元。而新的政策施行之后,无论是市区还是四市,在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方面,都执行统一的标准。

  这次新政策的调整,还专门有条款涉及到中低收入职工。为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减轻职工自筹购房资金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采取进一步的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

  “这次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针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两方面予以扶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一方面,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另一方面,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新政策同样于今年2月1日起执行。

  新政施行后,购买经适房群体如何提取公积金?“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但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其本人及其配偶可按政策,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说。

  办理时,由购房职工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时,向售房单位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交购房首付款的申请,由售房单位按约定程序为购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但购房职工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交首付款,要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前,到就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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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记者王爱科实习生张开翼 编辑: 巫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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