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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浙江各级各类幼儿园只可收取三类费用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1-07 08:43:45

  下月起,省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只可收取三类费用。日前,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针对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出台的第一个“办法”。该“办法”对幼儿园的分类、收费项目、管理权限、成本构成、票据使用、退费、减免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将幼儿园分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分为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浙江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由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民办公助幼儿园的保教费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自主定价。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各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其中,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将要求幼儿园提供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等材料,进行成本监审。

  暂行办法还规定,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但是,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此外,幼儿园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记者刘丽芳 通讯员吴佳 编辑: 巫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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