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修订草案新修改:明确规定旅游者知情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2-25 13:40:39
不再以营利来界定景区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不再以是否营利作为景区界定的标准。
原修订草案附则部分将景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的封闭场所和区域。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只要是供游客参观、游览的场所都应受本法调整,实践中一般也不以是否营利对景区作出区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
公益文化场馆逐步免费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公益性质的文化场馆将逐步实现免费开放。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为适应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应明确规定公益性文化场馆等逐步减免门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依法需要保护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化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公示
新旅游法修订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和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公示。
原修订草案中关于公众如何获知景区门票价格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要求景区明示,因故不能开放的提前告知。新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同时,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记者席锋宇
编辑:
巫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