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1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放松对上市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限制,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现行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定监管标准不统一,对闲置募集资金限制严格,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由此,证监会遵循“募集资金监管总体要求不变、适当放宽资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现有货币市场产品效益”三个原则对现有规定进行了完善。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
“与现有规定相比,监管指引的一个重要变化体现在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限制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该部门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强调,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为保证上市公司资金的安全性,监管指引明确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此外,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放宽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要求,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证监会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募集资金监管的目标是“市场化、主业化、规范化”,新出台的监管指引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