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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肇事者还是救人者?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2-04 08:30:14

  骑电动车的毛女士摔倒了,头部受伤当场昏迷,14天后不治身亡。事发时,周先生从事故路段边上的小路骑电动车出来,被认为是事故的另一方。而周先生则称,自己没有撞人,“还打了120求助,应该算救人者。”

  交警: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上月28日下午2时,龙游县小南海法庭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进行了第二次开庭,被告周伟良最后吐出5个字:“我不愿调解。”

  事情发生在5月24日下午,龙游县下大线塔石镇塘里村东周路段,骑电动车的毛云仙摔倒了,头部受伤当场昏迷,14天后不治身亡。当时,周伟良从事故路段边上的小路骑电动车出来,被认为是事故的另一方。当天傍晚18时23分,毛云仙的弟弟毛云飞向龙游交警报案。

  龙游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电动车的周伟良与毛云仙发生事故,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7月4日,毛云仙的家属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周伟良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40余万元。

  被告:我没有撞人,我是救人

  原告席上坐着4个人,除了代理律师外,还有毛云仙的丈夫和父母。72岁的毛光水和69岁的丁金珠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晚年会痛失爱女,他们为了爱女走上了法庭。

  被告席上,周伟良也没想到竟然会成为被告而走上法庭,他在泽随集镇上开了一家窗帘店,毛云仙开的服装店就在他隔壁,两人本来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朋友,而意外发生后,两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都被打破了。

  10月18日,龙游小南海法庭就此案第一次开庭,面对原告提出40多万元的索赔,周伟良认为自己压根没有撞毛云仙。

  周伟良说,当时带着8岁的儿子在车上,从他弟弟家出发来到下大线上。“我前轮刚到了水泥路面上后,我停下来看了下有没有过往车辆,当时我看见从泽随方向行驶来的电动车,对方刚经过我电动车前面就摔了出去,车上一女子摔倒受伤了,我当时马上停车,并上去扶受伤的人,后来又打电话给120了。”

  周伟良一直说,当时没有和对方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但是他打了120求助,应该算救人者。

  原告:人肯定是他撞的

  毛云飞是事故发生后毛家第一个赶到现场的人,当时,毛云仙还躺在血泊中。“姐姐摔得很严重,她戴着头盔的,但是头盔已经破了,头部撞伤,大概摔出去10多米。”

  毛云飞说,从事故发生后到报警有一段时间。毛家人在10月18日的庭审中提交了一份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目击者询问笔录。这份“匿名”笔录当庭宣读,当事人看见了周伟良在事故现场扶起自己的电动车。

  毛云飞说,事故发生在周伟良的村子里,目击者都是他同村的人,不太会出来作证。但是毛家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周伟良导致了毛云仙的死亡。

  11月28日,第二次开庭,周伟良的代理律师辩称周伟良是见义勇为被诬告。

  两车是否碰撞?没有目击证明

  记者查看了事故现场,下大线是一条约6米宽的农村道路,事故发生路段往龙游方向是一个下坡,事故当天下过雨,地面是湿的。毛云仙在下大线往龙游方向行驶。周伟良带着人从一条农村小路中出来。这个路口有东西遮挡视线。

  在第一次开庭前,周伟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没有发生碰撞,所以他认为这只是一个单方事故,就没有报警。

  对于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伟良一直存在异议,主要在于不同意交警同等事故责任的认定。他也曾提出行政复议,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但是由于毛家人提起诉讼,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周伟良提出的行政复议也暂时搁置。

  不过从《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看来,确实也没有提到双方发生碰撞,只说“发生事故”。经过对双方车辆的鉴定,对于两辆电动车上破损和刮擦痕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上说,“不能判断是否为本事故造成的。”在这点上,毛家人认为周伟良的电动车在鉴定前曾清洗过。

  现场不远处的童香香也是目击者,她的询问笔录中说,没看见碰撞,但是她说:“看见周伟良跑去扶受伤的女子,当时有人围上来叫周伟良不要扶,到时赖你的,但周伟良没响,开始打电话医院了。”而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是周雪良家,他在询问笔录中说,是听到“啪”一声后才到门口看了下。

  记者从龙游交警大队了解到,周伟良和毛云仙的电动车之间有干扰,两人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途经视线不良的地方未注意安全通行,周伟良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保护现场,毛云仙的电动车未按规定登记。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未确保安全通行,应该加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教育。

  11月28日,庭审快结束时候,毛家人经过短暂的商量,同意调解,但是周伟良不同意调解。当天,法庭并没有宣判。

来源: 衢州新闻网 作者: 记者 于山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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