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申诉人购买产品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申诉所涉质量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此条规定引发热议,该不该以及如何确定申诉人事先知不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成为争议焦点,也有网友担忧质监部门推诿责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本不会存在“知假买假”的关系。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以及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和商品质量的监督力度不够,经营者“知假卖假”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出现了极少数设若自己不称“职业打假”而无从判断的“知假买假”案例。
若以此判定市场上“知假买假”现象多发,就是大错而特错了。一方面,消费者要掌握很多技能和知识,才可以判断一些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一前提要求,限制了时下快节奏生活中绝大多数消费者成为“万事通”的可能。另一方面,与极少数“职业打假”不同,绝大多数消费者一次性购买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很小,即使十倍索赔也没有多大牟利空间,加之复杂的索赔程序和漫长的时间消耗,没几个人愿意“知假买假”。
在这种现实背景下,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隐含了双重不合理性。一者,具有实际解释权的质监部门判定消费者“知道”,是典型的“有错推定”,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对某一产品技术和质量了如指掌;二者,判定消费者“应当知道”则带有明显的强迫性,相反,“不知道”就成了自我过错,这会形成另一种“有错推定”。事实上,在万千事物面前,消费者有充分的“不知道”的权利。
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市场环境中,监管力不从心以及监督乏力的现实,都让引入消费者监督变得迫切和必须。一定程度上,消费者通过举报、送检、索赔等多种形式实施的质量监督,是对目前有关部门监督不力的弥补和监督不够的补充。但遗憾的是,复杂的监督实施程序和高昂的监督成本,客观上阻断了消费者的监督路径。譬如,不久前广州媒体报道,目前食品检测技术很发达,但到有关检测部门送检婴幼儿配方奶粉中三聚氰胺单项费用需450元,做一个婴幼儿配方奶粉全检则需要3万元。
消费者对市场的监督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消费者维权不是太轻松而是太沉重。这种情势下,需要为消费者监督市场“开闸放水”,而不是继续设置阻力。“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本就无厘头,由有关部门予以判定更有点像“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与其在这方面大花力气而厘不清,不如祭起《产品质量法》严管经营者和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