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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双方名下房产怎么分?类似纠纷越来越多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2-11-21 08:57:12

  恋爱时,男方付了首付款买房,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想为以后结婚作打算。但双方最终没能走到一起。随后,女方起诉,要求对这套房屋产权进行分割。近日,杭州滨江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女方要求分割一半产权

  2009年,思思(化名,下同)经人介绍,认识了小智(化名,下同)。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2009年7月,思思意外怀孕,为此,思思和小智的父母坐下来谈了谈。最后,为了两人长远考虑,思思打掉了孩子。

  思思说,小智的父亲为了弥补她,为他们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准备以后两人结婚用。

  可是,有一天思思发现小智出轨,思思提出分手,经过小智的苦苦哀求,两人的关系得以继续维持。但过了没多久,小智再一次被抓到“偷吃”,思思坚决提出分手。

  前几天,思思起诉了小智。她的诉讼请求只有两点,第一,分割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第二,小智承担诉讼费用。

  男方律师:房屋应归小智一人所有

  思思的诉讼请求,当场被小智的代理律师予以了反驳。

  律师说,当时,小智的父亲打了60万给他,其中50万是用来付首付的,还有10万给了思思。后来思思又把这10万元给了小智,用来共同支付按揭。所以,小智的律师表示,可以10万元的一半,5万元支付给思思。但是,因为房屋首付部分的权益属于被告所有,按揭贷款也均由被告支付,所以该房产应归被告一人所有。

  尽管如此,但思思依旧还是坚持了自己的观点。双方调解无望。

  法院最终判决思思得到20%产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恋爱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涉案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因此产权是可以分割的。”

  法院认为,房产证虽然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但原告思思没有实际的出资行为,均由被告小智出资,且双方并没有对房屋份额另行约定,因此,思思可以酌情得到20%的产权份额。

  类似纠纷越来越多

  可能是新《婚姻法》带来的影响

  滨江法院的相关法官分析说,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法官认为,可能是新《婚姻法》所带来的一些影响。

  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也导致很多人认为,如果不在一方婚前的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将来离婚之后可能只能拿到些钱款,而房子就没有了。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婚前、甚至刚刚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就希望拥有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

  上海对于此类纠纷已有了参考的意见。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在感情破裂需要进行产权分割的处理时,如果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目前,浙江高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张玎 滨法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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