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09月07日讯 幼儿园课间排队上厕所,4岁女童小然从洗手间回座位时,被同学小帆伸腿绊倒,磕破了眉心。小然的家长认定小帆故意伸腿绊人,他们以小帆的父母未尽到教育义务、幼儿园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告到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六合法院调查发现,小帆确实绊倒了小然,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绊人,老师并无失职,但事发突然没来得及阻止意外。最终,小帆的家长被判赔偿医药费570元,幼儿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通过此案告诉家长:幼儿园并非“保险箱”,不能苛求它为所有意外买单。
小男孩绊倒小女孩家长把幼儿园一起告了
小然和小帆都是南京市六合区某幼儿园中五班的学童。2011年12月16日下午3点左右,中五班的小朋友们像往常一样排队去洗手间上厕所。两名老师分工,叶老师在洗手间看护,李老师在教室看护。4岁的小然从洗手间出来往座位走,经过小帆身边时,被小帆伸出的腿绊倒,倒下时额头磕在木椅边缘,鲜血直流。两位老师立即将她送到医院,幸而只是皮肤裂伤。在小然哇哇的哭声中,医生对伤口进行了消炎和缝针。
小然的父母赶到医院,看到女儿额头的伤口,哭红的眼睛,心疼之余,不免对伸腿绊人的小帆感到不满。虽然幼儿园已经垫付了医药费,但在他们看来,此事并没有结束,至少,小帆的父母应当负点责任。双方曾就赔偿金额进行沟通,但心理预期相差太大,没达成一致。
今年年初,小然的父母将小帆的父母和幼儿园一起告到法院,向双方索赔3000元。他们认为小帆故意伸腿绊人,是造成小然受伤的主要原因,其父母应当为其行为买单,幼儿园看护不当,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老师一直在教室事发突然没来得及阻止
小帆的父母对小然父母指责小帆“故意伸腿绊人”非常不满。“一个4岁的孩子,怎么可能有故意绊倒他人的动机?说不定小然自己走路不注意撞到了椅子,或者幼儿园没摆好桌椅害得小朋友绊倒。”他们认为,就算小帆伸腿绊人,也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因为家长花钱入园,就是要幼儿园负起孩子的安全责任,孩子在家由家长监护,在幼儿园由幼儿园监护,幼儿园是委托监护人,应对孩子的行为负责。
幼儿园对小然受伤的经过不持异议,但认为园方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声称,园方十分注重安全教育,每年开学和年初都要求家长协助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老师几乎每天都对学童的走路、吃饭、喝水等安全事项进行必要的教育,并且每天安排人员对各班进行巡视。
据六合法院调查,事发时,中五班两名老师,一个带孩子们去洗手间,一个在教室看护,均尽到了必要的看护义务。在教室的李老师看见小然被小帆伸出的腿绊倒,立即跑过去想要抱住她,但没来得及。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老师已经尽到监管看护义务,幼儿园在小然受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幼儿园无过错不用赔偿小男孩虽非故意家长仍需买单
法院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学童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这一基于家长支付费用而形成的平等主体间的教育管理义务,不同于委托监护关系。孩子成长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意外,包括本案中的伤害事件,家长将幼儿园视为保险箱,要求它帮孩子屏蔽一切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是不现实的。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履行管理职责是否到位”,只有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才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本案中,幼儿园没有过错,无需赔偿。
至于小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他突然伸腿故意绊人,但是无意的侵权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小然的指认和老师的证词都表明,小然确实是被小帆伸出的腿绊倒。因为小帆年幼,所以这一侵权行为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小然父母索赔3000元,涵盖多项赔偿,法庭核查后只认可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医药费已由幼儿园承担),合计570元。最终判决小帆父母赔偿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