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
车主签收不排除发生新状况
法庭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王女士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表示质疑,称这家机构专门给二手车做鉴定,而王女士所购车辆系新车,故其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4S店代理人表示,法院通过两次现场勘查、比对,发现该店内未经销售的库存车,和已经上牌照来该店保养的旧车相比,都出现了王女士所称的漆面问题,因此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不是个例,作为经营单位没有欺诈行为。
“我们不应赔偿原告同等价款。‘指南者’是克莱斯勒旗下的汽车品牌,即使有问题,也是制造商在喷漆过程中的问题。作为经营单位,我们没对车进行过任何修理。”4S店的代理人说。
他还说,王女士买车时,经验收无误后签收了车辆,“这以后,车辆的状况无法证明是4S店造成的,不能排除车辆交付后,在王女士的掌控下车辆发生了新状况。”
对此说法,王女士当庭提供了她与4S店工作人员交涉的录音。录音中可以听出,双方交涉的主要内容是螺母有拧动痕迹、锈迹,以及车辆的漆面问题。
4S店的工作人员查看后未否认车辆问题,但否认车辆在出售前进行过维修。
再次鉴定仍为“与新车不符”
诉讼中,4S店对王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不认可,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
鉴定人当庭表示,在王女士购车后的短短几天内,不可能完成车辆重新喷漆的修复程序。
鉴于双方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发生争议,且鉴定中用于对比的车辆是由王女士提供,故法院决定由4S店提供对比车辆,再次进行车况鉴定。
法院先后联系北京市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和天津国家级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但两家单位均称无法对本案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拒绝接受委托。
最终,法院再次委托王女士当初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相同,“涉案车辆与新车车况不符”。
一审认定欺诈4S店双倍赔偿
朝阳法院认为,王女士委托的鉴定机构虽然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但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名册,具有鉴定资质。
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在出厂后、销售方出售给王女士之前,曾经重新喷漆。鉴于销售方未能提交其没有故意隐瞒事实的证据,且2011年6月27日的商品车销售交接单又证明王女士提车时双方确认车况良好,所以朝阳法院认定销售方存在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出厂后曾重新喷漆的事实。
王女士在销售方买车,目的是买新车,但涉案车辆不同于新车车况,故销售方的行为应视为以旧充新。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官认为,“以旧充新”应视为“以次充好”,因此销售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鉴于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买卖关系,4S店双倍返还王女士46.6万元,并支付鉴定费5000元。
最新进展
二审和解双倍赔偿变为适当补偿
一审判决后,北京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上诉。
不久前,王女士已经和对方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对于和解的结果,原告律师和被告代理人均三缄其口,表示细节不方便透露。
据知情人透露,“涉案的指南者越野车没有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退还销售方,仍在由王女士继续使用,销售方同时对王女士进行了适当的金钱补偿。”
“补偿”和“赔偿”有本质区别。“赔偿”意味着赔偿方被执法机构确认存在过错或自认有过错,而“补偿”不存在这层意思。
4S店的代理人称,之所以选择和解,是双方都“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