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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米粉遭下架 违规添加缘起新旧标准“掐架”?

  浙江在线衢州06月29日讯 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他们理应备受呵护与关爱。但是,国内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贝因美(002570,SZ)陷入违规添加事件。作为在国内市场占据一席之地的国产奶粉品牌,贝因美一款营养米粉因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猪骨粉,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广州越秀区法院审结,消费者要求返还货款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再次暴露出监管的缺位;有业内人士则表示,可能是在骨粉添加问题上相关新旧法规“打架”所致。

  昨日(6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沃尔玛获悉,沃尔玛和好又多目前均已对贝因美该款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贝因美方面尚未作出回应。

  消费者起诉贝因美违规添加

  此次将贝因美推向违规添加风波的是曾经在武汉进行残疾人免费乘车维权的“1元哥”夏楚辉。

  昨日,夏楚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今年4月底,其在广州一家好又多购买了4盒贝因美生产的“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金额为141.6元。随后,他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添加“新鲜猪骨粉”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对此,他联系了国家卫生部相关部门,卫生部称,婴幼儿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为GB10765-2010和GB10767-2010,可访问卫生部网站“卫生标准”栏目查询。

  按照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经过卫生部批列入名单中方能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中规定,牦牛粉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钙源使用,其他来源的骨粉(包括新鲜猪骨粉)不能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

  根据卫生部的回应,夏楚辉将好又多和贝因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好又多退还货款141.6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贝因美依法赔偿原告10倍价款,为1416元;判令贝因美和好又多共同支付原告误时费315元、精神损失费9315元。

  同时,广东另一位消费者容女士也将贝因美告上法庭。两案最终合并审理并于6月19日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宣判。该案判决书显示,根据卫生部向原告发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可以证实被告贝因美公司生产的“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添加“猪骨粉”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支持夏楚辉和容女士要求退回原款的要求。

  沃尔玛:已下架所涉商品

  此次,消费者既有卫生部解释为依据,又有法院判决结果支持,贝因美违规添加事件从一开始就不是简单的“传言”。

  对此,沃尔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自得知此事以来,已全部下架所涉商品。将继续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指引采取进一步行动。同日,记者多次致电贝因美公司和董秘办,但均无人接答。贝因美客服则称尚不知晓此事,将及时向公司反馈;贝因美产品出厂均经过国家严格检测,品质绝对没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夏楚辉和容女士的案件中,越秀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采取了折中态度。在支持超市退换消费者原款的同时,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的支付10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食用该食品后,对人体构成损害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主张惩罚性赔偿和误工费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是合同之诉,要求精神损失费不符合规定。

  对此,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可以依法要求获得1~10倍的赔偿。在此案中,法院既然已经认定贝因美米粉存在违规添加,就应该支持消费者获得一定赔偿。在误工费和精神损失问题确实不好判定,其中误工费应要消费者食用产品后造成呕吐或其他影响后对工作造成影响。

  目前,夏楚辉和容女士均不服上述判决,并表示已经提起上诉。

  昨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送给夏楚辉的反馈函显示,目前已经将该申诉举报案移送杭州质监局。

  业内称缘于新旧标准打架

  为什么存在违规添加的产品能够堂而皇之进行生产和销售?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事件又一次暴露出监管的缺位。

  但也有一位行业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此次事件的发生可能是骨粉添加问题上相关新旧法规“打架”所致。

  根据法院判定,“贝因美紫菜骨粉高钙营养米粉”添加“猪骨粉”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卫生部回应称,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经过卫生部批列入名单中方能使用。记者发现,2010年卫生部又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并宣布正式实施。同时宣布该办法实施后,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正好在今年也经历了变更。《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显示,在该类添加剂使用上,该办法在备注中注明“钙源亦可采用牦牛等符合卫生标准的骨粉、蛋壳粉、活性离子钙等”。

  然而,国家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今年3月底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在新公布的2012年关于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上,有一个允许作为钙来源添加的“骨粉(超细鲜骨粉)”。

  关于“超细鲜骨粉”,该标准未进行详细界定,也没有说明来源于何种动物。对此,夏楚辉表示,卫生部告诉他,可以在该部网站查询。在2001年,相关规定批准了“超细鲜骨粉(含钙量17%)”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但范围规定为“肉灌肠、肉干制品、肉酱制品”。

  同时,卫生部部长信箱的公开回信也显示,其他来源的骨粉(包括猪骨粉)、鳗钙粉、纳米粉、乳钙、海洋钙等不能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

  记者留意到,尽管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骨粉(超细鲜骨粉)被作为钙来源进行添加,但在新标准另一份骨粉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的名单中,骨粉则被排除在外。

  据了解,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婴幼儿食品已被认定为特殊膳食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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