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里挂着很多只卖市场价1/2的商品,一问却统统“没货”;一件商品看上去销量很高、好评如潮,一查却都是网商请专业机构做的“托儿”;买到货不对版的商品,给了“中评”或“差评”,结果卖家很快打来电话苦苦纠缠、骚扰甚至威胁,要求改为“好评”……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消保委联合发布《2014年度杭州市3·15消费维权报告》:2014年,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保委系统共受理举报投诉6400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总计3900余万元。其中,网购、食品、通讯服务等领域投诉最“热”,以网购为主的非现场投诉同比增长65.63%。
作为“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昨天出台,5月1日起施行。这些出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众多监管盲区,从此有法可依。违反规定的,不但要责令改正,还可罚款数千元至3万元不等。
我们对《办法》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健康交易
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发展
【网络交易8大禁止行为】:
1.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其他网站、网店、应用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相混淆;
2.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标识;
3.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4.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5.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6.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7.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
8.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
网购商品前,我们经常会点开其他顾客的评价参考,但好评都是真的吗?
去年“双11”,天猫商城有家网店,为了在促销活动中获得更多的人气和销量,安排员工采取“刷单”的形式进行虚构交易。10天时间虚构了233多单,虚假交易额44498元。
网店作弊手段层出不穷。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商品、先虚构一个很高的“原价”再谎称打折、恶意伪造销售量和信用评价……在海量的网络交易中,这些伤及网上市场健康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给市场造成很大危害。
出台较为完善的、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地方性法律规定,使各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得以准确定性、迅速找到能“对号入座”的法律依据,是促进网络交易健康发展、实现科学有效监管的第一步。
市场秩序
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网店同样要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
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当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要在主页公开营业执照】 【有偿搜索要专门标记】 【团购商品要把好质量关】
解读
网络交易,属于“非见面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容易导致贩假售假易、消费维权难。
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监管介入难、定位难是最大的问题。目前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依旧以属地管辖为主,但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地域的模糊性,易出现监管介入难、定位难的局面。
此外,对不良行为、违规违法行为的取证也是个难点。一方面存在证据难取、依据缺失的问题,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瞬息万变又易被改动,证据往往很难进行固定保全。
根据《办法》,网店今后要像实体店一样,实现工商登记信息“上墙”。同时,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资格审查、准入规范、宣传推广、网银支付到交易记录保存等各个方面,都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不得采用欺诈手段获取利益,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
对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促销信息要确保真实有效】
【强迫改评价最高罚2万】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否则要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争议7个工作日内处理】
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解读
对强迫买家“改评价”的行为,今后是不允许的。如果发生纠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交易交流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处理网络消费争议的凭据。
另外要提醒的是:新《消法》对网络购物也规定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因此消费者收货后要及时验货,检查掌握好7天这个时限,不要耽误了“后悔权”的时限。
第三方平台
对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规范和监管
【第三方平台要对商品进行审查】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自营商品和其他商品要分清】
【保存交易记录至少2年】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时间以及交易记录等信息,保存期限自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解读
像淘宝网就是属于第三方平台,京东等就是自营商品、其他商品都在卖的网站。
目前,国家对于电商的监控义务,还只是散见于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也只是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即要求电商建立假货监控制度,但具体怎么做、法律责任怎么界定,都没有说明,约束力并不强。
网络第三方平台对于促进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和谐发展,是完全可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比如,淘宝网就曾经通过大数据手段对数据进行交叉分析,让制假和售假者无所遁形。引导网络第三方平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能为众多企业和消费者,营造一个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