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秦大伯70岁了,退休在家,读读老年大学,喝个茶聚个会蛮惬意。但3年前,生活宽裕的他,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小蒋。
小蒋年纪轻轻,但是据说很有投资眼光,收益颇丰。秦大伯问小蒋,如何让我的养老金增点值。
小蒋也是听人推荐,说在上海的某个专门投资黄金期货的大公司,即将上市,现在有机会购买他们未上市的股权,以后公司一旦上市,收益就相当高,小蒋对此深信不疑。于是拉着秦大伯投资。
秦大伯投入三万元,还是有点不放心。小蒋拍着胸脯说“没问题”,还一口承诺“如果到时公司没有兑现承诺的话,你投进去的这些钱我来赔你”,并写下担保协议以示牢靠。
没想到,那家公司果然出了问题,负责人因“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所有投资人的钱款都有去无回了。
这下,秦大伯受不了了,想想小蒋不是有担保协议吗,凭此将小蒋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蒋按照协议上承诺,承担担保责任。
当初小蒋介绍大伯投资,一时义气写下担保协议,真的有效吗?
杭州江干法院的法官说,在法律关系上,秦大伯是债权人,公司是债务人,小蒋是保证人。当公司也就是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秦大伯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保证人小蒋来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会无效。像秦大伯的这笔与投资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因为投资公司负责人已经被判非法经营,那么主合同很有可能就是无效的。由此,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不过,保证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责任承担不超过主债务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大伯投资了3万元,小蒋因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大伯1万元。
最后,在法庭的组织调解下,大伯和小蒋同意和解,调解结果也依据了法律基础。小蒋愿意补偿大伯1万余元。
不过这个事情双方都教训深刻,大伯不该盲目跟风投资。小蒋再也不敢轻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