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富阳场口机动车驾驶人考场试运行 卫星定位全面替代红外线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1-05 15:30:35

  卫星定位全面替代红外线系统判定误差在1厘米左右

  每辆考试车顶上都装着桌脚粗的天线。

  这是场口考场使用的“高空差分定位系统”——这套系统可以在我国的北斗系统、美国GPS系统、俄罗斯格洛纳斯系统间自由切换,实现了“卫星差分导航”,可以对考试车的行驶轨迹,精确定位。

  以前中村考场用的是地面红外感应系统,雾天能见度差、红外线穿透不了的时候,就要暂停考试,且对压线判定存在5厘米左右的误差。现在的卫星定位系统,不但不受天气影响,而且误差只在1厘米左右。

  科目二考试,包含坡道停车、直角转弯、S路行驶、侧方停车、倒车入库5个项目,全程都有监控。

  考试全程视频、轨迹保存3年

  对成绩有疑问可马上要求查看视频

  考试结束后,考生们可以进综合楼东区的办证大厅。这里除了打印成绩单的人工办理窗口,还装备有自助成绩查询机。只要在机器上输入身份证号码,就能直接查看考试成绩(包括扣分或不合格的原因)。

  民警说,考生在考试车上就可以知道结果。但如有考生对自己被系统判定为不合格存在疑问,可通过这台机器,快速查找原因,如果系统显示的扣分原因,考生还有疑问,可以找考场工作人员或民警,要求查看考试监控视频。

  综合楼二楼的指挥评判中心有400多平方米,正中间装了24块42寸液晶屏,每个考生的考试视频和考试行驶轨迹,都在屏幕上显示。民警说,每个考生的考试全程视频和行车轨迹,都会在系统里保存3年,对有疑问的考生,指挥评判中心民警将会有理有据地解释说明。

  另外,场口考场的考生食堂和住宿楼也已落成。住宿楼有两幢,全部设计为标准间,最多可容纳430个考生入住。

  “考前来考场的实地训练时间,目前没有硬性规定,是由考生跟教练自行协商的。如果有考生想连续几天在这边练习,可以考虑住宿,具体价格现在还没定,预计在每晚150元。”

  从走进大厅到上车考试要经三次指纹验证

  场口考场总占地面积有649亩,总投资约5.8亿元,包含了12个小型车考试区块、3条大型车考试线路和2条模拟复杂道路考试线路。除了考试区,还建有学员候考办证综合大楼、宿舍、食堂等配套设施。民警介绍,场口考场是目前国内最先进、硬件标准最高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

  场口考场的主要考试功能是科目二考试。

  2013年9月,中村的考试功能就已全部转移到了场口,但当时只建成考试区,其他配套措施都还在建。

  现在全部完工后的场口考场非常高大上:进大门,迎面就是有如机场候机楼的学员候考办证综合大楼。总面积有约12000平方米,分成东西块大区。西区是候考大厅,可同时容纳700个考生候考;东区是办证大厅,可办理考前训练预约、自助成绩查询、打印考试成绩单等业务。

  进西区候考大厅,先要核实考生身份,除了身份证,每个考生还要在门口验指纹,双重验证后才能进去候考。

  大厅里700个候考座位,有大电子屏。屏幕上显示当天每片考区里分配的考生名单。

  考场分A区B区,每区各有6块场地,每块场地又各设一间候考室。假设你被分配到A1区考试,进候考室后,还要再验一次指纹,才能上考试车。上车后,第三次验证指纹后,才真正开始考试。

  从走进大厅到上车考试,要过三道指纹验证,找人替考是绝不可能的。(都市快报)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编辑: 徐夏莉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