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面馆用工业盐代替食盐致41人中毒1名孕妇流产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4-11-14 10:19:06

  张某长期在徐州泉山区经营牛肉面店,今年7月,他误将朋友送的亚硝酸盐放入调料,导致41名食客被毒倒,其中4人重度中毒,一名怀孕2个多月孕妇因此流产。昨天上午,徐州泉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案情回顾

  41人吃面被毒倒还有名孕妇流产

  今年7月10日,徐州泉山区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经过统计,陆续到医院急救的患者达到41人,年龄最小的1岁多。

  一名怀有两个月身孕的孕妇,因担心对体内胎儿产生不良影响,最终做出了流产的决定。

  事发后,牛肉面店老板张某被徐州警方控制。经调查,张某当天上午在制作原料时,放入了此前朋友送给他的一袋盐,事后证实为亚硝酸盐。张某此前一直在使用“精制工业盐”,该种盐是由别人匿名供货,张某也知道此举违法,一般每月进货量在100斤左右,藏匿于租住的仓库里。

   “用错盐”算产销有毒品吗

  庭审查明,张某从2009年开始经营牛肉面店。经营初期,张某均从正常渠道购进食盐,因为本小利薄,从2012年开始,他听说“精制工业盐”价格为正常食盐的三分之一。张某认为,这种盐并没有毒副作用,可代替普通食盐。

  随后,有人上门提出给牛肉店供货,张某知道使用这种盐是违法行为,但在随后2年多时间里,他一直使用“精制工业盐”。

  庭审中,对于张某误将亚硝酸盐当成“精制工业盐”使用的事实,控辩双方均没有疑义。辩护人认为,根据“精制工业盐”的检测报告,并没有显示出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过失。

  合议庭:用工业盐从重处罚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予以反驳。亚硝酸盐和工业盐都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两种物质在化学成分和结果方式上有明显的差别,被告人是对自己的行为手段和结果的认识错误才实施了这一行为。

  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为降低成本使用工业用盐,案发当日使用了不能确认为食用盐的亚硝酸盐,造成的群体性中毒事件。被告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食品生产、销售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工业用盐加工食品,合议庭认为其并非误用,而是其漠视食品安全长期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必然行为及结果。

  鉴于本案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法庭将延期进行宣判。

  盐务部门说

  再“精制”的工业盐也不能代替食盐

  张某长期使用的“精制工业盐”属于工业盐,该种盐无毒,可以代替普通食用盐的说法也由来已久。

  扬子晚报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消防品司官方网站查询发现,工业盐的成分为氯化钠,精制工业盐生产工艺和主要成分与食用盐没有多大区别,只是不含碘,其中所含的铅、砷、汞、镉、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微少,除非产品遭到外界污染,一般不会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工业副产品盐除外)。

  那么问题来了,“精制工业盐”能不能代替普通食用盐?徐州盐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精制工业盐”属于工业盐,虽然与食用盐主要成分相同,且食用时不会产生中毒重症,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代替食盐使用,因为食用盐和工业盐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食用盐必须符合《食用盐》标准和《食用盐卫生标准》等多项国家标准,感官上要求白色、味咸、无异味和肉眼可见异物,理化指标对氯化钠含量和其中的砷、铅、钡、氟、碘五项指标均有严格要求。工业盐则存在食用上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因为工业盐采用国家标准《工业盐》,与食用盐相关国家标准相比,感官容许黄色、青白色且没有无异味要求,理化指标上没有砷等五项检控指标。

  这位负责人强调,工业盐不加碘,没有规定包装、贮存和运输不得与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存混装。工业盐从原料采集、输送及生产过程、包装等环节均无特别的卫生要求,一些有毒有害的工业副产品盐也可以在工业盐产用企业间购销。这种盐专供工业使用,不能食用或用于食品、副食品加工,包装时印有“工业盐不得食用”标识。

  该负责人表示,在《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修正本)》中,明确提出工业盐严禁作为食盐销售。“食用工业盐包括所谓精制工业盐,具有很多风险,长期食用必然会对身体产生伤害。”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 通讯员 王妍 记者 马志亚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