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北京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出现了多起因借名或租牌买车引起的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小汽车的登记名义人实际上是车牌持有人,并不是汽车的实际购买人。二中院法官提示,借名买车或租借车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车财两空。
现象
签“阴阳合同”借名买车
2010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14部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从此,北京市小客车正式进入“限购时代”。由于中签比率较低,而对车牌有需求的人却很多,这种环境下,灰色交易应运而生,借名或租牌买车现象开始大量涌现。
据了解,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上半年,二中院先后受理的涉及车辆所有权争议的执行案件分别为3件、5件和5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在涉及借名买车和租牌买车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会签订“阴阳合同”,通常以租车的名义签订一份车辆租赁协议,车辆名义登记人将其名下的车辆以极低的价格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同时双方会再签订一份约定车辆所有权及责任承担的协议,解决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
通过这份“阴阳合同”,当事双方将借名或者租牌买车的行为包装成车辆租赁法律关系,以达到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也有一些人直接签订汽车号牌租赁协议,将其所有的汽车号牌租赁给使用人;此外,也有直接签订转让购车指标和出借身份证的协议。
风险一
“车主”要求返还车辆出资人将车财两空
对于借名买车或者租牌一方来说,一旦车辆登记名义人请求返还车辆,那么他们便有可能丧失车辆占有的风险。实践中,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者一般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如果车辆登记名义人居心不良,可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使用者返还车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为了获得上路资格,借名或者租牌买车的人就要将车辆登记在号牌持有者或购车指标持有者名下。此外,购买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等也必须以号牌持有者或购车指标持有者名义开具,这就意味着买车时的实际付款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一旦车辆登记名义人起诉至法院,登记名义人很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持而获得车辆。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如果车辆登记名义人负债或者破产,车辆便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一般认为归债务人所有。如果登记名义人负债或者破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很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在二中院正在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有一起是车主负债后,被法院判决还款,而他的名下只有一辆宝马X3,于是,这辆宝马X3被法院扣押,准备拍卖执行。但有人称这辆车实际上是他出资购买的,并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执结。
风险二
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出借人或者出租车牌者来说,同样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让别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买车或者将车牌出租给别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有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因车辆事故产生的赔偿,应由驾驶者承担。但如果在无法确定驾驶者的情况下,车主应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再向驾驶者主张,这就可能导致出租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即使双方事先签订了合同,约定撞了人撞了车,与“名义车主”完全无关,但是一旦真的出了事故,法院会认定双方的约定违反公共政策,只要实际车主赔不起,出借人和出租车牌的人该赔多少还得赔。
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由于不着急买车,又担心该指标过期,于是就经朋友古先生提议,将指标借给他使用。古先生后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将该车登记在于女士名下。随后不久,古先生驾车将正在路口步行过辅路的尹女士及其怀抱的仅一个月的外孙女撞倒。经交通队认定,古先生负全责。事发后,古先生曾赔偿过3万元。因赔偿问题,尹女士将古先生和登记车主于女士一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一审判决古先生赔偿尹女士7.6万余元,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古先生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