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收购来的病死猪,在屠宰场加工后被出售给食品店,食品店又将之制作成腌肉、香肠,卖给市场上的消费者。近日,萧山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案件,15名昧心奸商获刑。
2010年4月,萧山人沈某在家中私设无证屠宰点,并雇用了9个帮工,以3元/公斤的价格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加工成死猪肉后,再以10元/公斤的价格公开销售。
蒋某和姚某是沈某屠宰点的常客,他们在上城区近江农贸市场开了一家腌腊食品店。自2011年11月起,蒋某先后向沈某购买死猪肉9000公斤,并在租用的仓库内对这些猪肉进行腌制、加工。
腌制过程中,为杀灭蛆虫、预防苍蝇叮咬,蒋某等人还向腌肉、火腿喷洒农药敌敌畏(属中等毒类磷酸酯杀虫剂,较大剂量可引起急性食物中毒,低剂量长期接触可致癌)。而姚某明知这些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将之出售给顾客。
另一家食品厂的经营者黄某,在明知沈某销售死猪肉的情况下,先后向对方采购病死猪肉13000余公斤,全部加工成香肠后再出售给零售商店、超市等,销售额高达19万元。
2012年3月,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从沈某开设的屠宰加工点及租用冰库内查获死猪肉12000多公斤,从蒋、姚租用的仓库内查获正在腌制的腌肉与火腿19000多公斤。经鉴定,这些猪肉与猪肉制品均属于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食用,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定:沈某等10名被告人收购死猪18万余公斤,销售金额达84万余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八年不等,处罚金1.5万至90万元不等。
蒋某等4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1万至138万元不等。
黄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