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贷款押上自家房
家住香坊区的万某在麻将馆认识了一位朋友,常有联系。今年1月,该朋友找到万某说:“自己想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想用万某家的房子做抵押担保,就算向万某借钱,会给利息。”万某觉得这真是个以房生钱的机会,很快答应下来,拿自家房证与对方一起去了小额贷款公司。
万某用7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朋友做了30万元的贷款抵押担保,期限是3个月。这位朋友将贷款一拿到手,就给了万某6万元,说是1个月的利息。正当万某高兴地算计着,3个月担保结束后,能到手18万元时,这位朋友再也不露面了。
“小贷”上门不还钱就收房
万某到处打听这位朋友下落未果,“五一”期间,贷款公司来了一伙人,拥进万某家,令其立即搬家。原来,那位朋友3个月的贷款期已过,贷款公司没有收回贷款,也找不到人,便根据当初签下的一系列文件来收万某家的房子。
无独有偶,市民范某也是觉得来了生钱的机会,没跟媳妇商量,就拿自家5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别人做了25万元的贷款抵押担保,期限也是3个月,在担保的第一个月拿到了2万元“利息”。这之后便与被担保的贷款人失联。近日,贷款公司上门收房,知道真相的媳妇与范某离了婚。
律师建议:走拍卖减少损失
双城司法局法援律师李新宏说,按照法律规定,贷款公司要收回担保的房子、汽车等物时,要走法定拍卖程序。可一些贷款公司打擦边球,在签订担保协议的同时,要求担保人再签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即在贷款公司不能如期收回贷款时,所担保的房产就卖给了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就以此买卖协议直接收房。
李律师支招,贷款公司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往往只按房屋价值的50%至70%发放贷款,到时也以这个价“买”回抵押担保房产。而对万某、范某来说,这个房屋买卖价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这一显失公平的买卖协议无效,按照抵押担保的法定程序,让自己的房屋进入拍卖程序,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