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违规、超速行驶十分危险。
2012年以来,成都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5万余起,其中电动自行车违法53.8万余起,超过55%。
针对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驾驶未登记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适当提高对该类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昨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大会审议。二审稿删除了“整车重量”的表述,改为限制电动机功率和外形尺寸,规定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外形尺寸、电动机功率标准,在本市强制执行;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控制外形
从整车不超40公斤
改为限制功率和外形尺寸
二审稿没有限制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不超40公斤”。成都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说,对于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内司委认为,严格控制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难以有效实施,因此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删除了“整车重量”的表述,修改成“电动机功率、外形尺寸”的表述,力求通过严格限制电动机功率和外形尺寸,达到车辆小型化、轻量化的目的。
据了解,目前成都市95%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功率”超过国家标准,部分达到8000瓦,使车速不断提高,部分甚至可达到40公里/小时以上。
该条第二款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两项推荐性项目在本市上升为强制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除最高车速为否决项目外,空车质量等内容都是推荐性项目,即使“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脚踏行驶能力”指标未达到标准,该电动自行车仍可被视为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销售。为有效堵塞漏洞,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趋势,成都拟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做法,在修订中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功率(不超过240瓦)和外形尺寸等推荐性标准在成都市强制执行。
时速限制
电动车最高时速
从20公里降为15公里
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特别通行规定中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予以了明确。
二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无区别,在一审稿基础上做出上述改动。
由于目前电动自行车自身的限速功能形同虚设,加之公安交管部门缺乏相应管理手段,客观上致使电动自行车超速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所以限制上述车辆的最高时速。
该条第二项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按照现行电动自行车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大量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存在超速的违法行为。由于速度过快,个别驾驶人更是将车辆驶入机动车道,由此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屡有发生,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难以及时缓解。
处罚降低
未登记就上路
统一罚五十
一审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路”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非机动车未登记就上路”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降低并明确了该项罚款标准。
据统计,2012年以来,成都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5万余起,其中电动自行车违法53.8万余起,超过55%。针对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驾驶未登记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适当提高对该类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针对当前成都电动自行车在道路通行中存在的如驶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等禁止道路等违法行为,在此次修订中,对上述违法的处罚进行了细化规定,制订了比较符合成都社会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处罚金额,增强法律规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新闻链接:
去年年底,《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提请了第一次审议。根据该《草案》,我市将强制执行电动自行车的“国标”,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购买电动自行车15日内,应当申请登记上牌。而在该条例实施前已购买的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在6个月内申领临时通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