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某培训学校为招揽生源,擅自将校名中“武昌”二字改为“武汉”。一学生将该校起诉至法院,指学校变相提升级别,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其学费。市中级法院昨日二审支持该学生诉求。
2012年9月,武昌区某培训学校以“武汉某培训学校”名义与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学校负责对徐某进行高考音乐专业强化训练,时间为徐某进班起到湖北省2013年艺术类专业考试结束。学校保证徐某通过2013年高考音乐专业考试(至少取得一张一类本科合格证),否则将退还所交学费,或来年提供免费复读。学校采取封闭管理,徐某进校前需一次性缴纳培训期间的饮食餐费和住宿费。
协议签订后,徐某向该校缴纳了学费及食宿费4万余元。次日,徐某开始在该校上课,徐某发现,与之签订协议的“武汉某培训学校”实际上是武昌区某培训学校。徐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上课4天后,未继续上课。随后,徐某向学校提出退学并退款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徐某于是向武昌区教育局举报,区教育局向该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以“武汉某培训学校”名称从事招生培训的违法行为。徐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昌区某培训学校返还其学费、食宿费。
一审法院认为:武昌区某培训学校应当如实告知徐某真实校名及相关教育培训资质。该校隐瞒真实校名,使用虚构的“武汉某培训学校”的名称,变相提升学校的级别与徐某签订培训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院对徐某请求撤销合同予以支持,判决武昌区某学校返还徐某的学费、食宿费4万余元。
该培训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扣除徐某在校期间接受培训发生的1000余元费用,其余款项全部返还。
法官说法>>>
民办学校不得擅改名称层次类别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教育培训合同,作为受教育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通常会从培训机构名称所辐射的区域来判断该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能力、教学质量,并以此作为选择培训机构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武昌区某培训学校与徐某签订《协议书》及开具收据时,使用虚假的学校名称及公章,误使徐某相信为其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为“武汉某培训学校”。该校此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诱使徐某对合同相对人作出错误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武昌区某培训学校使用“武汉某培训学校”的名称与徐某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武昌区某培训学校向徐某收取的学费、生活费依法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