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37岁、有老婆的温州商人,在杭州购房过程中,认识26岁的售楼小姐。
认识不到一个月,男人即豪迈地“送”上宝马车(价值41万多元)。3个月后,两人分手。之后,男人就打官司要求女方归还车款。
这个官司我们曾经报道过,那是去年在拱墅法院一审的时候。当时男人是以“不当得利”来告的,败诉。男人不服,上诉,又被驳回。
今年这个还款纠纷又卷土重来。这一回,原告是男人的老婆,出庭的律师还是上次男人的律师。原配告了自己老公,还有售楼小姐,意思是老公给姑娘的车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处置她不同意,所以赠予无效。
案子最近终于以调解结案,售楼小姐还了30万元,这钱来自于她把宝马抵押了。
这一回
是男人的老婆来告了
其实,明眼人都能看出,两起官司都是同一个目的,要求售楼小姐还钱。
男人和售楼小姐的相处时间很短,不过三个月。
对于赠送宝马一事,两人说法不一样。
男人说是姑娘问他借的,至于他为什么借,因为在购房过程中,姑娘出了力帮他打了折。
女人则说,她自己刚买了荣威不到一年,以她的经济实力不会去买宝马,正是男人追求她,才送了她。
从法庭上来看,男人提起的是借贷纠纷,但没借条没证据,只能不着边际打了个“不当得利”。一二审,男人都败诉。
没想到,这个事情又到了拱墅法院。这一回,原告是男人的老婆,诉求是赠予合同纠纷。
售楼小姐抵押宝马
还了30万元
原配在起诉书中是这么说的,她跟老公2000年5月结婚,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2012年,售楼小姐跟男人相识,“明知他已有家庭,仍与之交往”。
这一句话,意思是售楼小姐是小三。
不过这是否属实,值得推敲。
按照售楼小姐的说法,当时男人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两人相处三个月就分手,就是因为姑娘后来知道了男人已婚的事实,分手也是姑娘提出来的。
不过,这些仍然不妨碍原配诉由的成立。原配说,男人在2013年1月采取隐瞒的方式,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1.3万元赠与姑娘,用于购买宝马轿车。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从法理上来说,官司从这个角度打说得通。
因为只要男人与原配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而且两人也没有对夫妻财产作出过约定,那么男方拿出的40余万元购车款确实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将大笔金额擅自处分,确实损害了财产共有权人也就是原配的利益。原配有权对此提起主张。
也正是在这样的法律基础上,双方同意调解,最后达成由售楼小姐归还30万元。
为什么不是全额还清,而是30万元呢,因为考虑到姑娘也有损失。当初男人送她宝马车,她把自己开了不到一年的荣威贱卖了。
姑娘私底下跟律师说,不想再就这个事情纠缠了,自己已经很受伤,想开始新生活。其实她一下子也拿不出那么多钱,把宝马抵押了才凑出30万元来。
这个案子里,老婆主张40万元合理吗
既然这40万元购车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老婆其实也就只占有一半,那么这个案子里她主张的是40万元全额,有道理吗?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庞越说,实践中,确实有两类判例。
比如几年前她做过一个案例,小三生了儿子,后来原配起诉要求小三归还男人在数年里给她的20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是归还100万元,当时的法理就是原配有权处分的只是一半。
但是也有不少判例,是判返还全额的,其中法理好比“两步走”。确认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法擅自处理,那么任何一方擅自赠予第三方(比如小三)的都是无效的,既然无效,就应该撤销。至于这笔赠款要回来后老公老婆怎么分,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了,是夫妻之间或者在离婚时的析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