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民航飞机飞行安全,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禁止在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文灯”等)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燃放“孔明灯”对飞机起降、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油库等造成威胁,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重点严管区域为:东至百灵路、南至浙赣铁路线、西至锦西大道、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
三、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予以拘留处罚。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无证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对违规生产、销售的“孔明灯”,由安监、公安、工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收缴销毁。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违规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开展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本地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七、市政府成立由公安、安监、消防、工商、综合执法、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公安、安监、消防、工商、综合执法、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严肃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八、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民航局8018710。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