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房地产公司承诺给一个车库,但回迁后竟发现是自行车车库,为此,陈先生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交付陈先生一个不低于20平方米的车库,否则赔偿20万元。
家住密云的陈先生称,2006年10月他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陈先生安置于某单元一楼房处,同时在该协议上用手写补充到“给本楼车库一个”。陈先生表示,当时约定给付车库是因拆迁时陈先生在宅院之外有两个自行车棚,陈先生提出若拆自行车棚必须补偿一个车库,所以协议中约定“给本楼车库一个”,但当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的位置和大小。
但等到回迁时,房地产公司只同意给陈先生一个面积11.37平方米的自行车车库。为此,陈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对方给付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小区车库,否则补偿车库价款20万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他们与其他回迁户约定是“预定购买车库一个”,因此在回迁之后其他人均按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车库。陈先生因为自行车棚的缘故,合同内容写为“给本楼车库一个”,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拆迁户的待遇,按照公平原则,应给原告陈先生一个11.37平方米的自行车车库。而且车库资源紧张,如陈先生不接受,该楼层车库即将售完。
然而庭审中,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提供车库牌号、大小、是否出售的清单,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供。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得到切实的履行。所谓“给本楼车库一个”,按照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是在陈先生回迁时,房地产公司无偿交付陈先生位于本楼的车库。同时根据《协议书》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能够存放汽车的车库,而非是自行车或其他车库。
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交付陈先生一个不低于20平方米的车库,否则补偿20万元。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