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崔清新杨维汉)记者28日从司法部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中国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共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中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称,国家司法考试有效发挥了储备和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职能作用,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
据介绍,近年来,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进行了五次较大调整,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大纲,在试卷命题中增加考查相关法律的内容和分值比例,注重考查司法实践能力,强化了政治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查。
2008年国家允许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共有3.55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拓宽了司法机关招录法律人才的渠道,促进了优秀法律本科毕业生更加顺畅地进入法律职业。
自2004年开始,国家开始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自2008年开始,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在内地和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截至2011年,共有近4000名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274人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采取优惠政策,在新疆、西藏等地组织实施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试点考试。截至2011年底,国家司法考试适用优惠政策地区覆盖了25个省份的1386个县区市,9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缓解了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基层法官和检察官短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