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新政出台

2017-09-13 17:04:21  来源: 衢州日报  

  近日,记者从衢州市住建部门了解到,衢州市公布调整后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该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4月27日公布的《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根据新的标准,补偿金额都比原来有了明显的提升。住宅类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为每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发。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划分区域类别,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中心区和南区划为一类区,范围为东至府东街-衢化路,南至三衢路-双港口大桥,西至衢江,北至衢江。南区(除一类区域外)东至彩虹路,南至浙西大道,西至双港西路,北至三衢路-府东街与蝴蝶路交叉口;衢化片东至乌溪江,南至南二道,西至厂前路,北至物流大道,西区(白云街道)、衢江(浮石街道)东至浮石规划路-衢江,南至常山港,西至锦西大道,北至杭金衢高速,都为二类区。上述区域类别以外的为其他区域。每月每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一类区域15元,二类区域12元,其他区域10元。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另行评估确定。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的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一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二类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80元的,按480元计发;其他区域每月每户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此外,非住宅房屋还可获得经营补贴和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除获得补偿外,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每户最少可获1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住宅最多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最多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非住宅最多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时,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被征收人另行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个楼幢(或片)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再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对于选择货币安置的,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的产权人,可按产权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属有获得一次性奖励。其中住宅房屋按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20%,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评估补偿价值的10%,企业所有房屋按评估补偿价值的10%进行奖励。

  此外,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在衢州市区购买住宅房屋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还可获得被征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作者:   编辑:徐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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