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潭D级危房产权人的烦恼:自己愿意搬可租户不愿意,咋办?

2017-07-23 10:06:07  来源: 柯城发布  

  斗潭片区D级危房解危工作启动至今,在解危干部的辛勤付出和全社会的倾力支持下,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然而,仍有部分D级危房,虽然产权人已承诺腾空,但因为承租户不配合解危工作,腾空工作难以及时推进。针对这种情形,小编找到一则类似案例,或许可以作为广大产权人解决此类烦恼的参考——

  

  2009年8月28日,原告何某妹、被告翁某玉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座落于龙田镇龙飞路90号楼房第一层出租给被告用于开设油漆店,租赁期限为10年整(从200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止),于2009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的五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4万元,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止的五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4.8万元,被告应在每年租期的第一天支付此后一年的房租。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楼房交由被告使用至今,被告的房租缴纳至2014年8月31日。后双方因缴纳2014年9月1日起的房租产生纠纷,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催款通知书,并于2014年11月24日委托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了一份《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2014年11月6日,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作出天泽司法鉴定(2014)建筑鉴字第165号福清市龙田镇三村福卢路31号10-13地号方琼、何妹妹、方波房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方琼、何妹妹、方波房屋”的危险性等级评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存在危险点。由于本建筑物已使用多年部分构件腐蚀、老化,建议对该房屋采取措施。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的房屋租金。

  法院认为

  福清法院:原告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虽然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但该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等级C级”,即该房屋应当进行修缮或者拆除重建后才能继续使用,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拖欠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的房屋租金4000元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使用原告房屋期间的租金,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福州中院:

  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危险性等级评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存在危险点。由于本建筑物已使用多年部分构件腐蚀、老化,建议对该房屋采取措施”。因诉争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判决诉争合同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自2014年9月1日起计至上诉人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错误,本院认为,虽然诉争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但是上诉人至今一直占用诉争房屋且自2014年9月起未向被上诉人支付租金系客观事实,一审参照诉争合同约定的每月4000元标准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14年9月1日起至上诉人实际搬离诉争房屋之日的费用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依照第九十四条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小编善意提醒产权人和承租户,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不得居住使用,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5411号“何妹妹与翁梅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   编辑:徐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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