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近来大火,好像“躺着都能赚钱”。但也有一句话,叫“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后面这句话,对建德的赵阿姨来说,深有体会。
5年前,赵阿姨把自己全部的积蓄30万元都投入股市,委托儿子的同学打理,结果是起起伏伏,到今年2月,30万元只剩下不到3万元。赵阿姨想不开,一度想走绝路,最后还闹上了法庭。
托儿子同学炒股亏了20多万
小谢今年30岁,他和小赖是大学同学,两人关系亲如兄弟。小赖毕业后在一家证券公司上过班,对投资理财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小谢母亲赵阿姨今年52岁,目前退休在家。几年前,赵阿姨见身边一些人炒股赚到钱,心里也痒痒的。在与儿子商量后,她决定找小赖帮忙,委托对方为自己家炒股理财。
2010年初,赵阿姨开户并把自己30万元的积蓄全部投入股市。小赖说他的一个朋友炒股水平更好,就让朋友帮赵阿姨打理股票账户,赵阿姨表示同意,并与小赖的朋友口头约定获利按三七开分成,赵阿姨得七成,小赖的朋友拿三成。
让赵阿姨没想到的是,2010年下半年,小赖的朋友炒股亏掉了10多万元,赵阿姨的账户余额只剩下16万多元了。
于是小赖决定,自己亲自为赵阿姨操盘。小赖操盘后,赵阿姨的账户逐渐扭亏为盈,最高峰时账户余额达到30万元左右,完全回本。
这时,小赖出于安全起见,就对小谢说,目前行情不太好,要么就不要炒了。但由于小赖成功翻盘的经历,小谢和赵阿姨希望小赖继续帮忙操盘,他们表示对小赖信任有加。
继续让小赖帮忙操盘后,小谢和赵阿姨基本不去查看账户的情况。但接下来,小赖的运气好象变得特别不好,买什么股都跌。到2013年1月,赵阿姨去证券公司查自己的账户时,发现账户余额竟然只剩下3万元!
双方对簿公堂最终达成和解
赵阿姨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于是找小赖“讨要说法”。
赵阿姨认为,虽然前几年整个股票行情不好,但她周围的朋友一般也就亏一半左右,而她的账户亏损成这个惨状,小赖没有尽到合理管理的义务,要求小赖承担一半的损失。
经“谈判”协商,最后小赖向赵阿姨出具了一份欠条,他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阿姨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小赖支付。
可到了2015年1月底,赵阿姨查股票账户余额,发现仍只有2万余元。她打电话给小赖,小赖也不再接听她的电话。
于是,赵阿姨在今年5月12日向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赖支付差额款13.8万元。
“我为赵阿姨炒股是无偿的。”庭审期间,小赖说,“我在2013年2月向赵阿姨出具欠条,是为了避免她自杀。”根据小赖的说法,当时因为赵阿姨情绪极度不稳定,声称要自杀,小谢做其工作,说先出张欠条安抚下他母亲,以后不会真的让小赖承担责任。打下欠条后,小赖认为这事能够到此为止,所以之后基本没再去帮赵阿姨的账户进行理财操作,“所以书写这张欠条实际上是违背我真实意思的。”
建德法院两次组织双方开庭和调解,最终小赖同意支付赵阿姨7万元作为补偿,双方于6月10日达成和解。7万元补偿款分两期付清,今年6月底前先支付4万元,剩余的3万元于明年3月底前付清。
委托炒股
到底有无法律效力?
大家可能会问了:小赖接受赵阿姨的委托为其炒股,双方之间的委托有没有法律效力?小赖到底要负何种法律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官分析认为,小赖接受赵阿姨的委托为其炒股,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在发生巨额亏损后,小赖向赵阿姨出具欠条(实为承诺书),小赖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小赖称出具欠条非其真实意思的说法不能成立。
不过,法官同时表示,从欠条的内容上来看,小赖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阿姨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其支付”,该约定与对所造成的亏损如何分担的约定有区别,与保证未来盈利而不亏损的约定无异,实际上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
这种将全部的投资亏损风险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系无效合同。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