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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被球友击伤眼睛 法院判定双方对半担责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6-10 09:02:42

  两青年打篮球太拼了,一人被球友撞到眼睛,一只眼球转不动了,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单医疗费就花了6万余元。球友面对巨额医药费,直接开溜了。男子向法院起诉球友,索赔20万。近日,乐清市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伤者和球友平摊民事责任,球友承担各项费用17万余元的一半,也就是8万余元。

  34岁安徽男子刘某和26岁湖北男子周某在乐清柳市工作生活,因平时爱好打球,两人在球场上认识,隔三差五相聚打球。2013年11月23日晚7时30分许,刘某和周某等人在柳市镇丁桥村篮球场以非比赛形式一起打篮球。双方在抢球时,周某的右手肘撞到刘某的右眼。在旁人看来,周某的动作幅度确实有点大。

  受伤的刘某在周某及周某表哥等人陪同下,来到乐清市人民医院。医生为刘某做了右眼上睑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当晚9时多,刘某到家后,妻子发现他的眼眶乌紫,肿得很严重。第二天,周某又陪刘某去医院挂了点滴,但这些都是友情陪同,周某一直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刘某发现,眼睛消肿后看东西是花的,眼珠转不动,后来又去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治疗,并在该院做了眼眶修补造骨植入、眼窝填充、睑裂缝合术等一系列手术。因为右眼球运动受限、复视无好转,刘某又于2014年4月26日住进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做了右眼眶骨折整复术、植入物取出、钛钉钛板固定术。

  刘某在这三家医院共支出医疗费合计62856.57元,周某分文未付。2014年1月的一天,刘某夫妇及其他球友共7人在周某家中调解,周某对赔偿不置可否,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后来,周某停掉手机,失联了。

  2014年10月25日,刘某向乐清市法院柳市法庭起诉,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5052元。

  法院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残等级做鉴定,刘某遗留外伤性复视伴右眼外展运动受限,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刘某遗留右眼矫正视力0.6、右眼上方视野缺损,无特效治疗方法,无法评定后续治疗费用。

  律师告诉你

  当事双方应当预知

  运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周某造成刘某右眼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但刘某主张,周某对自己的篮球技艺过分自信,对造成刘某右眼受伤存在过错,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刘某、周某应当预知篮球运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引起必要注意并谨慎防范。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确定由刘某、周某对半分担民事责任。经法院确认,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74381.6元,周某承担50%,即87190.8元。

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陈姣姣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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