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银行有保证存款人不受侵犯的义务判银行赔20万
卡在手,钱被异地盗刷,大连一男子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卡主”胜诉,银行赔付20余万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5月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合议庭当庭没有作出二审判决。
银行卡在手20万却“不翼而飞”
据了解,2014年3月份,大连男子李先生到西安出差,3月20日15时左右,李先生收到银行卡手机短信提示,卡中201295元被人刷走。随后,李先生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银行卡,以此证明该卡一直在李先生的保管中。
当地警方查明,该银行卡被人持伪卡在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一商行盗刷19万余元,又被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分4次刷取现金4300元,但警方目前尚未破案。
李先生认为,案发时这张借记卡由自己妥善保管,却发生了该卡在异地被盗刷的犯罪行为,自己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根据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合同,银行方对开户客户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银行疏忽导致发生盗刷事件,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年,李先生返回大连与银行方面交涉,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便到法院起诉银行。
法院一审判男子胜诉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庭审时,原告强调涉案的借记卡仍使用了已被淘汰的磁条技术,而不是现在通用的芯片技术,导致机器不能识破伪卡,银行方对此负有责任。而银行方面则认为,借记卡被盗刷是因为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卡的密码,银行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因为办理了借记卡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作为金融企业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和ATM机犯罪,并有义务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保护储户存款安全。
本案中,嫌犯持伪造的借记卡通过POS机、ATM机交易系统进行多次交易,说明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着真伪不能被POS机ATM机识别的缺陷,所以被告未能履行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的辩解意见不采纳。
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银行给付李先生20余万元。
认为原告有指使他人作案可能银行提起上诉
此后,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5月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银行方面认为,李先生的借记卡被盗刷地在山东省临沂兰山区,该地不属于被告银行安全保障范围内。李先生在开通借记卡时,银行告知他应保管和正确使用卡密码,但李先生没有按要求使用借记卡,导致借记卡密码等信息泄露从而发生盗刷事件。
此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不能排除李先生有指使他人作案的可能。
而李先生认为,公安机关已出具证明,此卡是盗刷。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证明,嫌疑人盗刷的伪卡是黑色,而被告银行的借记卡是金色,嫌疑人曾两次输入密码错误,留下的签名是张某,而不是卡主李先生,由此证明此案与李先生无关。银行方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中院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