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两村民小组状告衢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坐在被告席上的不再是只有被告行政单位的"代理人",而是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衢州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赵建林依法出庭应诉。据了解,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行政诉讼案。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双方展开了辩论。原告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诉称,1986年,原属其所有的4400平方米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原江山县人民政府予以"征用",对此引发争议,其于2015年3月3日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复议,申请撤销上述土地批文。衢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以该申请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原告认为相关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其收到上述文件起算,该不予受理决定违法,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
被告衢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申请复议时提供的江山县人民政府(86)188号文件上注明的档案复印时间系2014年9月29日,说明原告的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关于原告收到涉案文件的时间主张不同,故决定暂时休庭,待补充证据后另行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赵建林与原告进行了充分沟通。"此次行政诉讼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其法律意义却十分重大。一方面,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没有盲目选择上访闹访,而是理性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这是一种文明的进步,值得赞赏。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部分,也是新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对于政府的依法行政活动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各级行政机关无论在决策还是落实方面,都必须时刻紧绷依法行政这根弦,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庭审结束后,赵建林如此表示。
原告方也表示,对此次庭审十分满意,政府能到场应诉,说明政府对行政应诉高度重视,希望以后的法制环境越来越好。新行政诉讼法于去年修改,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告官不见官”现象一直为公众所诟病,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实现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维护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