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朋友圈代购出问题 工商部门:取证非常难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4-03 08:41:48

  微信朋友圈里卖假名牌,半年销售额达11万多,全职妈妈被判一缓二,处罚金6万元,这是杭州首例在朋友圈卖假名牌被判刑的案子。(钱江晚报4月2日报道)

  生活中,很多人已经习惯了朋友圈买卖。有人不堪朋友圈的商业资讯骚扰,逼不得已屏蔽好友的朋友圈信息,而与此同时,也有人从中受益。

  昨天有不少读者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称在微信朋友圈买的东西如果出了问题,想维权该找谁?

  钱报记者调查发现,没有信用担保,没有评价机制,也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时下正火的微信圈熟人买卖,正处于监管真空地带,产生的诸多法律监管问题,留下了诸多消费隐患。

  卖面膜、卖首饰、卖包包、卖奶粉

  朋友圈变成了广告圈

  小章是个白领,工作之余也会在微信上帮别人代购。她说,由于以前在瑞典生活过,又有朋友在日本,所以会让朋友代购这两个地方的商品。“最开始只是托朋友从海外买些自己需要的东西,后来在朋友圈里晒了一下,渐渐不断有人找我帮忙代购。”

  小章代购的商品包括瑞典的奶粉和纸尿裤等母婴品,日本的化妆品和品牌鞋包,还有国外的保温杯。她说,这些东西和国内的价格相差最小几十元,最多有几千元,她赚差价,月收入少则七八千,多则过万。

  如何保证商品的质量?小章说,都是朋友在国外买的,有发票,也可以直邮给买家。“目前,没有买家反馈有质量问题”。

  小章尝到了朋友圈的好处,但是对于小璐而言,却很反感朋友圈的推销。“只要在朋友圈卖东西,我就屏蔽,朋友圈的信任源于朋友间的感情,企图把这种感情关系转化为商业性质的交易关系,实在是太烦人了。”

  类似小璐的烦恼,很多网友都有。一位网友这样留言:“现在只要打开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感觉就像是逛淘宝,卖面膜、卖首饰、卖包包、卖奶粉……五花八门,应有尽有,拉黑一批,又出现一批。”

  还有网友被骗,在朋友圈上买了东西,付款之后却再也联系不上卖家,后来发现,原来卖家把消费者从好友名单中删除了,好友通讯录里找不到卖家了。

  朋友圈里,还有微商晒出高额成交记录与写满好评的聊天记录,力证其微店的火爆生意。事实证明,这些其实都是可以用电脑软件自动生成的。

  朋友圈买来的东西出了问题

  该怎么维权是个难题

  一系列煽动人心的刷屏广告,又是熟人,不少人会忍不住。然而,这背后,却暗藏消费纠纷的风险。

  目前,微信朋友圈中所谓的微商分两种,一种是经过微信认证,提交了各种手续、交质保金,开通了微信支付,相对正规,消费者通过微店购物也更有保证;而另一种则未经过微信平台的认证和审核,只需注册微信号,加到朋友圈就可以做生意。

  对于第二种,有一种观点认为很难适用于消法的保护,销售属于偶尔性销售,微信朋友圈的“经营者”,并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关经营资质,并不属于经营者,也不属于第三方的销售平台。所以,你在朋友圈购物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购物。

  昨天,杭州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不适用”不完全确切,但作为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确实有些困难,工商部门取证也非常困难。“建议在购买商品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汇款单据,用以证明。”

  个人交易时按理是要提供卖家的个人信息,否则第三方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微信不算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只是一个沟通工具。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都缺少对微信营销的规范性条款。

  在杭州首例朋友圈售假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醒,朋友圈售假超过5万元就要判刑。钱报记者注意到,法院依据的是《刑法》,是对售假的处罚。

  目前,仅有微信平台方对朋友圈进行管理,包括对发布销售信息的个人或商家的严格资质审核,采取对售假账号进行永久性封停等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

  今年3月15日,微信官方发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这份长达近6000字的《规范》,涉及内容规范、行为规范、数据使用规范、支付规范以及相关的处罚机制等内容。但目前来看,面对超过6亿的用户,微信一方的监管依然很乏力。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记者 李阳阳 鲍亚飞 实习生 陆媛媛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