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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调会成立五年来“终结”医疗纠纷超九成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4-02 09:08:58

  上周,开化苏庄镇黄某的一起医疗纠纷调解完毕,由医院补偿黄某2.9万元。

  今年2月20日(正月初二),黄某在开化一家医院妇产科分娩剖宫产下一男婴,出生评分满分。但第2-3天婴儿出现少吃少哭少动等症状,急转儿科治疗,经抢救无效在第四天凌晨死亡。后来,黄某找到开化司法局医调会,要求调解处理。考虑到医患双方对婴儿死亡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患方也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医调会对此给予一定支持。经努力,医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详见“调解”)。

  随着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市下大力气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建设,着力发挥医调会在医患纠纷化解中的“老娘舅”作用。通过组建调解队伍,建立了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现有专职调解员19名,兼职调解员68名。并建立调解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后方力量支撑,全市专家库共储备医学、法学专家350名。

  自2010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成立医调会以来,全市各级医调会接待来访人员5476人次,成功调处医患纠纷744件(其中死亡类314件),成功率达93%。现场参与处理纠纷150起,涉及死亡等重大医疗纠纷87起,现场调结59起,医调会正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主渠道。

  婴儿出生四天突然死亡

  患者理性表达诉求得支持

  调解人、记录人:何本春程金凤方成木

  我是开化县司法局医调会的一名工作人员。接到本案后,我和同事到这家发生医患纠纷的医院医务科进行了解和沟通,了解掌握双方的诉求,积极引导双方通过鉴定来调解本案。由于婴儿死亡没有解剖就处理掉,医调会对死亡的原因很难查清,根据患方要求,可以通过不鉴定进行调解。

  上月底,我们组织该起调解。

  第一步:查清事情经过。

  患方陈述:正月初二下午到医院妇产科剖宫产下一男婴,医生护士评分10分,婴儿生命体征是正常的,第二、三天婴儿有点不吃和少哭现象。我们和医生护士说过,医生检查时用手指弹婴儿脚底,婴儿哭了,说婴儿是好的。但婴儿还是少吃少哭少动,嘴唇发青。第三天,婴儿急转该院儿科治疗,第四天凌晨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很难接受,而医院在没有分析并告知婴儿死亡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对婴儿进行处理。我们后来对婴儿火化处理了。医院应承担责任并赔偿。

  院方陈述:婴儿从出生到第三天发病很突然,死亡也很快,根据儿科治疗分析存在感染、败血症。医生在治疗过程和护士护理过程中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阐明4点意见:一是对患方提出的院方负次要责任,院方很难接受;二是患方态度比较理智,院方可以从安慰的角度和患方协商;三是院方给予患方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患方必须结清所欠医院药费;四是对患方提出的服务环节中存在不足,院方认为还是存在的,但和婴儿死亡没有直接关系。

  第二步:分清责任关系。

  我和同事就先前调查和双方的陈述进行分析,并运用有关规定,从婴儿分娩、护理、治疗死亡过程三个阶段查找问题和责任。认为医院在第一和第三过程中都符合正常的医疗护理规范,没有不当的行为。第二过程存在的问题是,院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应给患方一定的安慰和补偿。

  第三步:合情合理协商。

  由于对死亡婴儿没有进行解剖,很难分清死亡原因和院方的医疗责任。在做工作过程中,我们多次与患方沟通分析院方的责任,婴儿死亡与院方无直接因果关系,但院方在服务态度和重视程度上存在一定问题。经过努力,双方达成协议,院方补偿患方2.9万元。

  1、本案医患双方对婴儿死亡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患方也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应予支持。2、院方应对医生、护士在治疗和护理服务上严格要求,在婴儿出生后到感染发病的过程中,要及时体检和观察,并在这个过程中随时对问题引起重视,防止婴儿疾病发生。3、对婴儿疾病抢救措施要控制到一定的限度内,以不损伤和损害肢体和器官为宜,以便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作者: 通讯员 朱爱斌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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