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加朋友,本该是件让人开心的事情,但如果你买到假酒该怎么办?3月23日,来自宁波的田女士凭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把“尚方宝剑”,不仅讨回公道挽回了经济损失,还给售假者送去了一笔不菲的“罚款”,着实让人拍手称快。
今年1月4日,宁波市民田女士在江山一名酒商行购买了2瓶53°1L装茅台酒(2300元/瓶)、6瓶53°500ml贵州茅台酒(1000元/瓶),总价10600元,并先后取得了该商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另一贸易公司代开的正式发票。当天晚上,田女士在朋友聚会时发现这些花了上万元买来的酒口味不对,怀疑可能是假酒。次日田女士向江山市工商局投诉,要求商行退还购酒款并赔偿三倍购酒款共42400元。
同日,工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张某某所经营的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放在店内销售的“贵州茅台”白酒均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果均为假冒酒。2015年2月26日,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查获的12瓶假茅台白酒,对其个人处以43200元的罚款。
田女士获知消息后找到店主就退赔问题进行交涉。因协商未果,1月26日,田女士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其购酒款10600元并作出3倍赔偿。
面对田女士的起诉,商行负责人辩称,店里所销售的各类酒都是从衢州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货,之前并不清楚涉案茅台酒是假酒,自己同样是受害者,虽然销售假冒茅台酒其有主观上的过错,但并非故意售假,更非想欺诈田女士。另外,他还怀疑田女士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很可能早就知道商行所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为假酒,纯粹是出于职业打假获利的目的,所以只愿返还购酒款,至于3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人拒不同意支付。
后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在证据和事实面前被告终于解开心中的芥蒂,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商行同意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田某32000元及诉讼费用损失,被告某贸易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衔接:去年3月15日施行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