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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却有出险报案记录,难不成是旧车当新车卖?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3-05 08:45:37

  买车回家过年本是一件很风光的事,可他买来的新车却被告知是出过险的“旧车”。一喜一惊,这样的事情让他折腾了半年才有结果。近日,市民徐先生“新车变旧车”的消费纠纷终于成功调解,他获得汽车4S店共13.5万元的赔偿。

  事件:买到了旧车?

  2014年1月15日,徐先生在衢江区沈家开发区一家4S店看中一款某品牌小轿车,该车的标价是4.9万元。之后,徐先生用4.6万元买下展览厅里唯一的一辆同型号的汽车。

  可是在8个月后的2014年9月15日,徐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问徐先生要不要前来保险公司销案,徐先生被问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保险公司告知,徐先生开的这辆车子曾经于2013年12月18日在金华永康市五金大道加油站旁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当时被撞方向保险公司报过案,该案一直挂着未销案。

  徐先生得悉这个情况后把车开到4S店。经过一番比较,销售人员才承认车子确实有问题,但表示不清楚车子问题的形成原因,也不知道这个车子有报案的记录。

  之后,徐先生与4S店的销售人员一起到工商部门寻求解决,确认车子在运输途中发生过碰撞,但双方就车子怎么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

  起诉:是否属欺诈?

  2014年11月25日,徐先生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汽销公司(4S店)全额退还车款、赔偿税费损失并赔偿三倍的车价款合计203372.2元。

  原告徐先生:汽销公司属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最新的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

  被告汽销公司:涉案汽车在运输途中确实与板车发生过刮擦,只是一点轻微瑕疵,被告已经将上述情况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车价款在原来优惠的基础上再减3000元,作为轻微瑕疵的补偿。其二,销售给原告的汽车确实是新车,里程表在100公里和生产日期均符合新车的规定范围,这些原告在验车时均已认可。其三,该车在销售时只能说存在轻微瑕疵,该瑕疵只影响车子的局部外观,对车辆的本身性能、质量和安全性无丝毫影响,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被告汽销公司提供的购车发票,只能证明车价款在原来优惠的基础上再减3000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作为车辆碰撞刮擦划痕的补偿。由于被告提供不出已告知原告交易车辆碰撞过、有划痕并由此降价3000元、原告同意接受交易的有关证据,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由被告汽销公司支付原告徐先生人民币135000元,原告在收到全部款项的当日,将其自被告处购买的轿车交付给被告,并配合办理相关过户转让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作为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坑害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欲购买的商品,最好先上网或请教他人,了解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学会一些鉴别其真伪瑕疵的常识。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来取证维权。当然,该方法也适用于经营者。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作者: 通讯员 钱俊皓 编辑: 姜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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