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孩陶晶有个不幸的家庭。父亲双目失明、母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从高中开始,她的生活费一直由一个名叫王林的好心人资助。高中毕业后,陶晶考上了海南大学。喜悦的同时,她又开始为大学学费发愁。王林知道后,决定继续帮助陶晶上完大学。从2010年到2013年年底,王林总共资助陶晶学费、生活费54200元。
不过,事情在2014年初悄悄发生了变化。王林无意间得知,陶晶下落不明的母亲已经回家,并且完全有能力支付陶晶的学费,但陶晶却始终没把这个情况告诉他。王林顿时觉得被欺骗,一气之下,他以借款为由将陶晶告上法庭,要求她把自己资助的54200元还回来。
法官认为,从法理上讲,王林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从情理上讲,王林从陶晶少年时就帮助她,双方感情深厚,还应以沟通来化解误会。
经过艰难的调解,王林最终表示不需要陶晶还钱,也撤回了诉讼。不过,据记者了解,两个人多年的情谊,也就此了断。
俗话说,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原本一个温暖人心的故事,为何一夜之间就变了味儿?捐赠人可以主张将捐款要回来吗?个人捐赠作为慈善行为的重要组成,又该如何更好地规范?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当事双方,构成了捐赠合同关系,而“家庭生活困难”是王林捐赠陶晶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条件发生变化而陶晶没有及时告知,就违反了合同。王林,可以要求撤销捐赠:
董毅智:捐助人是因为受捐助人陶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法继续求学,而且在捐助过程中,这个条件是最重要的,而当陶晶家庭生活发生变化,自己可以承担自己的生活和学习费用的时候,他没有告知当事人,这就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目的。捐赠人王林可以要求撤销这种捐赠。
那么,王林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归还之前的捐款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物权法教授尹飞表示,如果陶晶确实涉嫌恶意隐瞒家庭条件的情况,王林可以要求返还部分捐款:
尹飞:对于之前已经支付的费用,赠与人想要回来,只能到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没有及时把自己的家庭情况变化的事实通知捐赠人的话,这时可能构成恶意的隐瞒,赠与人可以以欺诈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返还从家庭情况变化之日起已经支付的款项。
不过,事情闹到上法庭的地步,原本行善的美好,也早已变了味儿。其实,近年来类似的个人捐赠纠纷,并不罕见。2013年,西南大学学生陈易为了给母亲筹集肝移植的费用,在天涯发出“卖身救母”的帖子,收到个人捐款十多万。后有爆料,说陈易平常生活奢侈,而且她母亲身为公职人员,明明有医疗保险等等质疑。陈易一夜之间,从资助的对象变为被谩骂的靶子。她最终也没能挽救母亲性命;也并未如公众所愿,公开捐赠明细。
2014年,南充男子王海林为治疗女儿的白血病,扮成女人在街头卖卫生巾筹款,在筹集了140万捐款后,突然消失。公众一片哗然,质疑他卷款逃走。后来,王海林表示自己只是只身到外地给女儿找医院。
乐善好施,原本是中国人的传统。“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说的都是付出与报答的快乐。然而,频繁传出的“装穷骗捐”的故事,却一边又一遍伤害了公众的心。中国公益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华俊表示,虽然我国各类慈善组织已有50多万家,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慈善,仍是中国人习惯的行善方式。这种方式,背后唯一的约束,就是传统和道德自觉,缺乏标准规则和程序,难免因沟通不畅出现误会、甚至上当受骗:
高华俊:民间自发的捐赠,还是中国人做慈善的基本方式。没有捐助人和被捐助人之间的匹配、没有信息沟通、也没有尊重一些规则和程序,包括跟踪、评估,各方面都没人来做。都是点对点个人之间的捐赠,这样出现信息屏蔽、沟通不畅、各种误解纠纷容易发生。
在民间公益人士姚遥看来,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扭转大家对慈善的概念,变“个人赠与”为“公益捐赠”。现代慈善,需要有法律的保障、规范的管理、透明的运作;更重要的,是需要依托专业的团队:
姚遥:他不相信组织,愿意自己去做。他觉得组织的成本更高,点对点的成本更低。但我们发现,当出现这问题,又通过诉讼的方式,反而又增加了他的成本。全社会提高信任成本,还是需要一套有效运转的机制,从信息的考核到执行,需要相应的投入,才能保证捐赠资金达到效果。必然需要委托一个在地的公益组织来完成。而且,相对来说,对于组织和个人的监督,肯定对组织的监督成本更低。
高华俊建议,如果个人想要做慈善,最好是通过可信的公益平台,寻找项目:
高华俊:搞现代慈善这是基本理念,你要相信这是一个专业。如果你要去做这个行为,不需要自己或者通过个人的渠道去找。你还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平台,或者一定的资助项目,包括助学、扶贫,都可以找得到渠道。而且,持续的捐赠,都可以得到记录,受到跟踪。可信度,包括做慈善产生的效果,从捐赠人到受赠人的满意度都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