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石茂兵获刑1年4个月
2014年7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石茂兵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去年10月29日,纳溪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纳溪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3月26日11时10分时,石茂兵驾驶川ET609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张德富从纳溪区合面镇方向驶往上马镇方向,当车行驶至纳溪区纳长路0Km+200m处时,该车右侧手把和反光镜与行人唐安云发生擦挂,致唐安云倒地受伤,后唐安云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石茂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茂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不过,鉴于石茂兵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石茂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民事部分,死者家属将获赔10万
2014年9月9日,唐安云家人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石茂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9月29日,纳溪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民事部分。12月19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在泸州市看守所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民事部分。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再次对事发当日交通事故是否由石茂兵所为进行了认定。在法庭上,石茂兵承认,当天自己骑车从合面镇往上马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纳长路0㎞+200m处时,二轮摩托车右侧手把和反光镜与死者唐安云擦挂,致唐安云倒地受伤。石茂兵的供述,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2014)第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纳溪刑初字第114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唐安云家人将获得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3331.11元。由于石茂兵当时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该笔费用,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
1月23日,成都商报记者与石茂兵父亲取得联系。对于此事,石茂兵父亲称不愿多说。唐安云之子唐真友表示,他相信法律,“由于民事判决还未生效。相关赔偿,我们也还没得到。”成都商报记者张柄尧
刑事判决
为何判1年4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茂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不过,鉴于石茂兵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石茂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民事判决
10万是怎么来的
判决书显示,唐安云家人将获得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03331.11元。由于石茂兵当时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该笔费用,将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
新闻回放
去年3月26日,泸州纳溪区上马镇银山街,20岁小伙石茂兵驾驶的摩托车驶过后,73岁的唐安云咚一声倒地,送医不治身亡。为了寻找真相,在老人入土9天后,家属不惜开棺验尸。
去年6月11日,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唐安云系因外力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且尸检发现其右侧肋骨出现多段骨折。
去年6月24日,泸州警方出具的《车辆、衣物痕迹检验意见书》显示,石茂兵当时所骑摩托车上有两个擦印。死者唐安云事发时所穿衣服有一个擦痕。在此前一天的警方询问中,石茂兵签字承认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和老人有接触。
去年7月1日,泸州交警四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石茂兵驾驶的摩托车与死者唐安云发生了擦挂,石茂兵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安云承担次要责任。
去年7月8日,石茂兵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去年10月29日,纳溪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11月,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年零四个月的判决。
民事部分
去年9月9日唐安云家人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石茂兵、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去年9月29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去年12月19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在泸州市看守所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民事部分。
近日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唐安云家人将获赔10万元。
最新进展
石茂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石茂兵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结束。目前他已经被羁押。
死者家属唐真友表示,自始至终他相信法律,“由于民事判决还未生效。相关赔偿,我们也还没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