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女子摔坏38万手镯仅赔3.7万 法院称珠宝商失责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1-23 09:27:04

  摔坏“38.8万手镯”,她仅被判赔3.7万法院:珠宝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现代快报在2013年3月28日、5月24日、2014年1月28日曾作相关报道,此为2014年1月28日作的报道昨天,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镇江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天价手镯”案入选。

  2013年3月,徐芳(化名)不慎将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从手中滑出坠落在地,局部出现明显裂纹。当年,珠宝公司索赔未果后起诉到法院。

  镇江京口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珠宝公司未对经营场所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徐芳疏于注意和防范,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徐芳赔偿3.735万元。通讯员李益成曹浏

  现代快报记者林清智

  她失手摔坏天价手镯

  2013年3月26日,镇江市民徐芳在镇江百盛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金伯利钻石”柜台,看到一只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让营业员拿出给自己看看,就在看的过程中,失手将手镯摔到地上。镇江金缘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和徐芳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徐芳告上法庭。

  2013年5月22日,京口法院对此案进行庭审,徐芳缺席,也没聘请代理人为自己辩护。珠宝公司提供了证人证词、珠宝鉴定书等多项证据,并称在事发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和保护义务。珠宝公司称该玉镯是其几年前在云南购买,当时花费是31万元,但因为时间较久,无法提供购买证明。

  庭审间她处于失联状态

  第一次庭审后,承办法官按徐芳的户籍地址和在公安处提供的地址,多次上门寻找徐芳,均无法找到。故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要求徐芳配合法院参加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现代快报记者在去年1月27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也多次尝试联系徐芳,均以失败告终。

  不过,2013年3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曾独家采访到徐芳。她向记者出示了身份证、结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原件,以及江滨医院的住院病历等材料。证据显示,徐芳是一个得过宫颈癌的低保户。她流泪表示手镯是她摔坏的,但她赔不起。

  为啥这么判?

  珠宝公司安全措施缺失

  京口法院认为,徐芳到珠宝公司选购手镯,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商品过程中,因过失行为产生民事责任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受损的翡翠手镯标价38.8万元,属易损易碎的贵重商品,对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应高于其他一般商品的标准。但珠宝公司经营场所和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明显缺失。比如,未能针对翡翠手镯与硬物撞击时易碎的特点,对交易场所的硬物实施软包装,未在硬质地面上铺设地毯,或者进行其他改造;未能提供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尽量避免消费者在查验手镯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意外……由于珠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徐芳在查验手镯时,疏于注意和防范,致手镯从手中滑落坠地,对手镯受损后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京口法院认定,珠宝公司承担70%的责任,徐芳承担30%的责任。

  被告仍失联,原告未上诉

  根据相关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镯受损前,在受损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47500元,双方对此鉴证结论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结论予以确认。

  参照专业人员意见,法院酌情认定该手镯残值为2.3万元,手镯受损的损失金额应认定为124500元。法院判决徐芳赔偿珠宝公司损失37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此,原、被告均未予以上诉。不过,记者昨天下午从镇江京口法院获悉,徐芳仍然处于失联状态,且尚未支付这笔钱,昨天截稿前记者再次拨打徐芳的电话,显示“所拨打号码是空号”。

来源: 现代快报 作者: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