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总站 | 衢州支站 | 柯城区 | 衢江区 | 龙游 | 江山 | 常山 | 开化
新闻热线:0570-8880896   在线投稿:qzpdnews@163.com   QQ爆料:1318233615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催乳师车祸伤手索赔182万 被告:最多赔5万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5-01-17 14:14:18

催乳师正在工作(图片来自网络)

  近年来,一种叫催乳师的职业在民间走俏。催乳师是通过催乳技术即中医推拿手法,为产妇解决产后无乳、乳少等症状的专业护理人员。

  彭女士是温州一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她自称“中华高级催乳师”。2013年6月9日,她在经过人行横道时被轿车撞伤,她认为是事故责任方的过错导致她手部留有后遗症影响了工作,于是将肇事司机、司机雇主、保险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82万元。

  1月16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催乳师出车祸伤了手索赔182万

  彭女士今年55岁,是温州一家政服务公司负责人。她将自己的职业定义为“中华高级催乳师”。她说,自己研究催乳技巧已超过20年,给无数的新妈妈解决过哺乳是遇到的困难。

  2013年6月9日下午5点左右,彭女士在过人行道时,被温州一家酒店的驾驶员李师傅撞伤。

  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女士无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彭女士称自己因此住院83天,后来因伤势复发二次住院。事故发生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但她认为事故导致其左手、右腿留有后遗症,其无法使用催乳师职务技能,故而向司机李师傅、李师傅供职的单位、保险公司索赔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单位经济损失费、品牌损失费合计182万元。

  因索赔金额过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彭女士遂将司机李师傅、李师傅供职的单位、保险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

  她到底是不是“中华高级催乳师”

  在今天的庭审中,彭女士左手绑着白色绷带在原告席落座。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中华高级催乳师”,彭女士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原件,唯独证明其是“中华高级催乳师”身份的没有提供证据原件。

  对此,被告方提出质疑,根据彭女士提供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显示,“中华高级催乳师”的证书是民间组织颁发的,而国家承认的催乳师从业资格证书应当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就此,无法认定彭女士的职业等级。

  彭女士一方反驳称,催乳师属于新兴行业,早在国家承认催乳师这个行业之前,她就作为专家参与了相关研讨会推动行业发展。

  彭女士称,“中华高级催乳师”是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2011年之前颁发给她的,这个研究院在中华医药科学研究领域是权威,她认为可以通过研究院颁发的职业资格证认定她的职业等级。

  鉴定机构:催乳师伤势未及伤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法院申请对彭女士的伤势进行鉴定。鹿城法院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对彭女士的伤势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彭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骶骨骨折、右髋部、右肘软组织挫伤,其伤势及其后遗症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标准规定,不构成伤残。

  对于这份鉴定报告,双方争议很大。彭女士庭审时左手缠着白色绷带,她主张交通事故导致她的左手遗留后遗症,日常清洗衣物都成了问题,更别提催乳技能了。

  “根据医院治疗记录和鉴定文书意见,她是右腿和右手受伤,但是现在声称左手无法痊愈,我们认为她左手的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说。

  被告:如此“天价”不合理

  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赔偿金额。

  彭女士索赔182万元款项的清单中,列有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因事故导致无法使用催乳师职务技能14个月,误工费18万元;单位营业额损失24万元;因事故致使品牌受损客户流失索赔20万元;左手右腿变慢性病后遗症治疗费用12万元;其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等费用合计8万元。

  被告方认为根据医院证明、鉴定报告都能证明彭女士的手部只是软组织挫伤,对催乳师技能并不产生影响,这样的赔偿金额无疑是“天价”,并不合理。至于精神损失费,被告认为彭女士并未构成伤残,故无需赔偿精神损失。单位经济损失与误工费是重复主张,现有证据无法真实证明彭女士的工资损失,而品牌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被告当庭仅同意赔偿彭女士医药费26924元、住院伙食补助2500元、护理费103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1606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54130元。

  当法官向彭女士询问,她在为他人催乳时需要手部起到什么作用时,彭女士一方表示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由于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没有出庭,法院未能组织双方调解。鹿城法院将择期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首席记者/施宇翔通讯员/鹿轩 编辑: 姜玲菲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顾问: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企业资讯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