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果上车前票丢了,得先挂失再补票,到站之后可以退票;但是,如果你是在上车之后丢了票,那就只能另行购票。针对这一条款,很多人都有疑问:既然我是实名制购的票,无论是网络订票、代售点订票还是火车站购票,系统里都会有我的身份信息,作为乘客,也有短信等凭据,可以证明我买过这张票,为什么还需要再花钱补一张票呢?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去年年底的12月30号,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此将上海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这两天,一则“浙江省消保委把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的消息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去年12月30号,浙江省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浙江消保委之所以提起这起诉讼,跟大量的消费者投诉有关。2014年以来,浙江省消保委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对于这项规定,很多市民都认为不合理。
消费者:丢了以后重新再买,那不就是买两次了,浪费了。
消费者:反正有买票记录,凭着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出来的。
因为“乘客在乘车后遗失车票,需要另行购票”这一规定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的,浙江省消保委并不是第一例。去年4月,湖南长沙的何奎乘坐武广高铁时不慎在车上遗失火车票,出站时被要求补票。尽管他对工作人员出示了12306的购票确认短信,但仍被工作人员以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全额补票。
何奎:出站的时候我向工作人员解释,我说我有相应的短信、邮件,我也正常通过了安检程序,可以证明我买票了。但是工作人员的回复是,他们相信我可能是买了票了,但是他们有规定:凡是丢失车票的乘客,都应该补票。
身为律师的何奎对此十分不解,此后,他将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广铁集团退还164.5元的车票款、退补票手续费,并象征性的赔偿一元钱的损失。
长沙铁路法院一审支持了何奎的,判决广铁集团退还重新补票的票款。但是一审后,广铁集团提出了上诉,理由是依据《铁路运输管理规程》规定,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而何先生则认为,在火车购票实名制的今天,这一规定已经明显不合理。
何奎:在当初没有实名制购票之前,在信息技术没有这么发达的时候他这个是有一定的依据的,因为当时所谓的车票都是不具名的,如果丢失了车票,也没有相应的短信或者邮件认定我购票的事实,所以在当时这个东西是有他的存在价值的。但是毕竟现在这个时代跟以前已经不一样了,除了车票以外,广铁他掌握了我买票的电子记录,我手机里面的短信,还有12306发给我的确认购票的邮件,还有我从检票顺利上车到出站,应当认定我购票的事实是存在的。
目前,何奎起诉广铁集团的案件正在二审当中,案件将会得到怎样的判决结果,暂时还不得而知。何奎也表示,作为消费者个体,如果不是因为自己恰好是律师,可能根本就不会打这样的官司。事实上,遇到这样问题的消费者并不在少数,但往往会因为缺少法律意识、缺少维权渠道或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而放弃维权。
确实是,面对经营者,尤其是垄断经营者的各种条款限制,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显得很渺小。那么此次浙江省消保委作为消费者保护组织,代表广大消费者来进行维权,是否能撬动铁路部门不合理的规定呢?
浙江省消保委起诉上海铁路局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支持,其新闻发言人近期表示,中消协支持浙江消保委提起的公益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说,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赋予了消费者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权利,而由消协这样的组织来进行维权,更能代表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邱宝昌:浙江省消保委打的也是一种禁令性诉讼,就是让涉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要停止侵害,停止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店堂告示或者自己的不合理的一些规定,这样对于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是有益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代表消费者去维权,他打的是让经营者停止侵权,让众多的消费者都能获益。
浙江省消保委去年12月30日提交诉讼后,法院当场出具了资料接收清单,但已过了7天受理期限,至今浙江省消保委没有收到法院是否受理此诉讼的答复。由于没有获得答复,浙江消保委表示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昨天(12日)下午,记者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进行求证,确认已经收到了浙江省消保委递交的诉状,但目前还在进行立案审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新闻发言人朱卫东:
朱卫东:对,收到了,递交诉状时间是12月30日,我们法院收到这个起诉状以后,正在进行立案审查,都是依照法律相关程序规定的进行立案审查,其他的我现在不便于介绍更多的情况。
邱宝昌律师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在7天之内予以答复受理还是不受理,如果不受理的话,要以裁定书的形式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浙江省消保委的起诉行为,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有关案件的进一步进展,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