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以4.6万余元买了一辆雪佛兰汽车,后得知该车在运输途中碰撞过。徐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车价款。这是新“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衢江法院受理的一起典型的“车销”索赔案,12月23日上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由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原告徐先生13.5万元的调解协议。
“新车”曾被撞过
徐先生说,2014年1月15日,他与衢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雪佛兰牌汽车销售合同,车价款为46495.73元,车辆依约交付。销售合同第八条第1项第2目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均为新车,在交付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里程表的公里数为100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而在2014年9月15日,徐先生得悉该车于2013年12月18日在金华永康市五金大道加油站旁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
随后,徐先生主动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解决。徐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签订该车销售合同前明知该车发生过碰撞,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将事故车冒充新车销售,属欺诈行为。按照最新的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全额退还车款、赔偿税费损失并赔偿三倍的车价款,合计支付原告203372.2元。
是否欺诈引争议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涉案雪佛兰汽车在运输途中确实与板车发生过刮擦,造成车子左后门下的叶子板有划痕,只是一点轻微瑕疵。订购车合同的当日,被告已经将上述情况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且车价款在原来优惠的基础上再减3000元,作为轻微瑕疵的补偿。对此,可以从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得以证明。其二,销售给原告的雪佛兰汽车确实是新车,里程表在100公里和生产日期均符合新车的规定范围,这些原告在验车时均已认可。其三,该新车在销售时只能说存在轻微瑕疵,该瑕疵只影响了车子的局部外观,对车辆的本身性能、质量和安全性无丝毫影响。因此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衢江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进行了两次调解,第一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款数额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12月23日上午,法院第二次开庭调解,原告徐先生与被告衢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于2015年1月18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35000元,原告在收到全部款项的当日,将其自被告处购买的雪佛兰轿车交付给被告,并配合被告办理相关过户转让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链接:2014年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