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关于民族成份变更,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但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此外,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将全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核情况向省级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一年将全省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征求意见稿明确,公民对本人或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