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走机动车道出小区大门,当值保安不允起冲突,业主被打成轻伤,保安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
事后,保安赔了伤者6万元获伤者谅解,警方解除对他的刑事措施。得获自由的保安认为,自己是履行职务时伤的人,物业公司应为这笔赔偿金买单。协商无果,保安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官判令物业偿还这笔6万元赔款。
记者昨悉,这名保安的诉求已于本月初被武昌区法院一审驳回,法官认为“物业公司未给他打伤人的职权”。
保安伤业主赔偿6万
官司的起因是3年前的一起小区纠纷。
2011年3月,武汉男子秦某受武昌徐东一小区物业公司聘用当保安。上岗一个多月后的一天,秦某正在值班,小区业主李某推着自行车要出小区大门,喊秦某将门口机动车拦杆抬起,秦某一口拒绝,劝说李某从人行道走。
李某说走人行道不方便,秦某则认为小区有规矩,不肯放行。两人一言一语就吵了起来,甚至发展到拳脚冲突。
争斗中,李某右手掌骨折。警察闻讯赶来控制局面,将李某送医并做法医鉴定,李某已构成轻伤,要求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警方依法对保安秦某刑事拘留。
事发后,秦某所在的物业公司支付2000元给李某住院治疗。同时,秦某与李某协商,愿赔付6万元给李某,李某不再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警方藉此解除对秦某的刑拘。
告物业公司要求埋单
秦某获释后,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公司将他赔给李某的6万块钱给他。他认为,自己是按照小区物业规定履行保安职务伤到李某的,职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事发时公司不肯出面,我只好自己先垫付的”。
这一要求,被物业公司拒绝。几番交涉无效后,秦某于去年4月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公司辩称秦某故意将业主打伤,是他自己的问题,这显然已超过公司对保安的职务规定,因此这样的责任应该他自己承担。
打伤人不是职务行为
本月初,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秦某值班期间打伤人,被公安机关立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他对伤者进行赔偿免除了自己的刑责,但是他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范畴,所以其支付给伤者的6万元赔偿款,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樊仁祥律师告诉记者,物业公司聘请保安,是为维持小区秩序安全,不可能授予保安打人的职权,发生冲突的背景虽是秦某在履行职务,但出手打人已超出了职务范畴,属于个人行为。樊仁祥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找保安索赔,也可以管理不善找物业公司索赔,而物业公司事后还可以找保安追偿,但是不管将人打伤的程度如何,保安对业主作出赔偿都是对他自己行为的处理,他再找物业追偿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