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工信部发出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低速货车在满足下述要求的情况,可申请升级为轻卡生产企业。
(一)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应具备年产5万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和车身、车架、车桥的生产能力;应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
(三)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企业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1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5千辆。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多家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3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1万辆(该企业集团中只能有一家企业升级,其他企业不得升级);
(五)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当升级为轻卡企业后,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的生产资质也将随之注销。
此外,文件还提出了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文件指出,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的要求。通知鲜明体现了政府部门要求低速货车行业尽快实现产业升级、产品结构调整的态度。
目前,全国大大小小上百家农用车生产厂家,绝对多数净资产都超过了5亿元人民币,既使个别达不到的车企,作为地方政府的“摇钱树”和“取款机”,当地官员也不会“见死不救”,做假也能超过50亿。所以用所谓“净资产”来限制,只是一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作秀而已罢了。据笔者了解,具备年产5万辆纯轻型载货汽车整车的原农用车生产企业几乎没有,这些不可能达标的车企一是不能自制发动机和车桥,全部都需从外部采购。车身、车架马马虎虎还能冲压自制。能够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和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的这些原农用车企业几乎不存在。在国有合资车企都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当下,强求这些原农用车生产企业“赶鸭子上树”再继续作假,无疑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农用车生产企业能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几乎是凤毛麟角。这种自欺其人的要求相当无聊,实属意淫。此外,对低速货车在三年时间内的产销辆的量化指标设定和能否升级,更是没有科学依据,系典型的汽车外行滥用行政手段对汽车行业的无知干预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