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衢州频道11月18日讯(通讯员 周秀涛)浙江衢州柯城区人民法院对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党工委书记张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继续追缴张某未退回的182300元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大学文化,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担任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办事处主任及党工委书记职务。
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浙赣铁路拆迁安置、退桔改种项目、青苗搬迁和厂中村搬迁补偿、土石方工程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家中、办公室、饭店等地收受现金、购物卡、手表财物贿赂,价值共计人民币117万余元。
除借用项目以权谋私外,在张某任职过程中,部分黄家街道下辖村支部书记,为感谢张某在工作中给予的“帮助”,并期望继续在工作中得到张某的“支持”,在每年春节前后、张某生病住院、女儿大学入学等“时机”,均会送上1000元至5000元的红包。
2012年底至2013年初,衢州市政府、柯城区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两次向黄家街道征用土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黄家街道下辖某村书记吴某、张某司机廖某及其合伙人熊某为在不符合补偿条件下获取国家补偿,利用长期与张某建立的良好关系,向张某要求“帮助”。张某在明知二人的补偿申请不符合政策处理条件情况下,不顾职责分工,采用直接“批条子”的方式要求下属与吴某、廖某、熊某签订补偿协议上签字、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吴某、廖某、熊某顺利获取青苗搬迁补偿款合计889000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为“感谢”张某在申请补偿过程中的帮助,吴某、廖某事后分别送给张某现金10万元。
柯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一百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决定对张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同时将张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82300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